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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北京市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04-01-01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电价 调整电价 销售电价 |
内容要点 | 北京市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化肥生产用电外,各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上调0.8分(含税)。卡式表购电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调后价格,其它用电户2004年1月1日用电量开始执行调后价格。电价中已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其收取范围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发改委批准提取的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仍按原征收范围,在电价外另行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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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4-01-01 来源:北京市发改委
各委、办、局、总公司,北京市供电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化肥生产用电外,各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上调0.8分(含税)。卡式表购电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调后价格,其它用电户2004年1月1日用电量开始执行调后价格,具体各类销售电价标准见附表。电价中已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其收取范围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发改委批准提取的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仍按原征收范围,在电价外另行收取。
二、对电解铝、铜、氯碱等高耗能企业恢复征收农网还贷基金每千瓦时2分。对电解铝、铜、氯碱、铁合金等高耗能企业实行的电价优惠政策,仅限于2002年用电基数部分,今后新增电 量不再实行优惠电价。
三、我市已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目录电价为到户价格。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电价的监督检查,对乱涨价、乱收费行为依法查处。
二ОО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