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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北京市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04-03-09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煤矿顶板 煤矿安全生产 矿井顶板事故 |
内容要点 | 煤矿要建立顶板管理汇报制度,并制定汇报、处理、监督检查的程序。对施工单位、安全员反映的地质构造变化、顶板压力变化、工程质量等方面的问题,要有汇报记录,有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有处理时间和负责人,对处理结果有检查落实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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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陷落法塘口工作面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严禁进塘作业。 塘口外10米以内支架必须进行加固,顶桩拉条必须齐全坚固,不准有折梁断柱,支架不准前倾后仰,顶帮、柱肩和柱肋必须划严背紧,巷道维护最低高度不低于1.4米,巷道交叉口必须加强支护。 |
发布日期:2004-03-09 来源:北京市发改委
京发改〔2004〕375号
房山、门头沟区煤炭主管部门,各乡镇煤矿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煤炭法》和《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强各生产矿井顶板管理,提高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矿井顶板事故的发生,市发改委制定了《北京市乡镇煤矿顶板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乡镇煤矿顶板管理规定
第一条 建立健全煤矿顶板管理组织机构,成立以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员、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顶板管理专业领导小组。
第二条 建立顶板管理例会制度,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针对工作面顶板管理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技术方案、安全措施和实施办法;研究探索岩巷、煤巷掘进顶板管理的新方法、新工艺,研究提高矿井质量标准化水平的管理方法、职责划分等。
第三条 煤矿要建立顶板管理汇报制度,并制定汇报、处理、监督检查的程序。对施工单位、安全员反映的地质构造变化、顶板压力变化、工程质量等方面的问题,要有汇报记录,有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有处理时间和负责人,对处理结果有检查落实措施。
第四条 对顶板管理,要划分区段、明确责任,工作面负责人必须随时对工作面安全状况,特别是对工作面顶板进行检查,对顶帮的活石、危岩要指定专人进行处理。
第五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必须安排专人坚持由外向里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其它工作。
第六条 每个岩巷工作面必须配备撬棍等检查顶、帮活石的长把工具。
第七条 编制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以地质部门提供的水文地质资料、设计部门提供的工程设计文件和采区(巷道)的开采情况等为依据。有段队(班组)长参加,做到施工工艺合理,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对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 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查,并报乡(镇)煤炭主管部门批准,签字盖章方可有效。在有效期内,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要及时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重新审批并贯彻执行。
第九条 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在施工前编制、审批、学习贯彻完毕,对所有参加本工作面施工的管理人员及员工都要进行贯彻学习并签字。因故没有参加学习的要进行补学,否则,不得上岗。对作业规程要定期学习培训,进行考试。分数要记录在案。
第十条 工作面作业规程所涵盖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必须对工作面作业规程进行补充修改,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若地质构造发生变化时,必须对支护的形式、规格,放炮的眼深、角度、眼数、装药量,以及是否打探眼等进行明确规定。采区设计进行修改后,也必须对涉及修改的内容作出说明和补充安全技术措施。修改补充作业规程其审批、贯彻程序与作业规程相同。
第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靠近掘进工作面10米以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进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沙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或其他措施。
岩巷掘进要推广光面爆破技术,工程质量符合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陷落法采煤塘口管理
(一)陷落法塘口工作面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严禁进塘作业。
(二)封塘木必须打到坚固的棚梁上,并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严禁打在搭梁和套棚的横撑上。
(三)塘口必须有长把工具。
(四)塘口外10米以内支架必须进行加固,顶桩拉条必须齐全坚固,不准有折梁断柱,支架不准前倾后仰,顶帮、柱肩和柱肋必须划严背紧,巷道维护最低高度不低于1.4米,巷道交叉口必须加强支护。
第十三条 巷道开口管理
(一)巷道开口要严格执行作业规程的规定,开口位置必须由技术人员确定,任何人不准任意开口,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二)严禁在巷道塌冒严重的地点进行开口(包括反坡口)。
(三)开反坡口前,必须先将开口位置前后5米范围内进行加固支架套棚或支设密柱。
(四)开口前必须在开口位置及前、后加固好棚柱,对顶帮支护加固后,方可按顺序拆腿用好顶门柱。
(五)开口3米内,开口反坡口5米内的掘进不许放大炮,循环进度不得大于0.5米,保证支架质量。
(六)在急倾斜厚煤层内避免硬返身开口,要不断探索薄煤层的开口方式。
第十四条 巷道透口管理
(一)巷道透口工作要事先通知矿有关负责人,并制定有关安全技术措施。
(二)必须搞清预透地点的巷道、回采、通风、有害气体、积水等情况。
(三)透口工作面必须有矿负责人或安全员在场,当距预透点还有5米时,要在预透巷道处进行对响,找准位置,并在前后10米范围内进行加固。快透时要放小炮处理,如煤层松软禁止放炮。
(四)通往预透点的路口需按规定设置警戒,检查对方巷道瓦斯、顶板等安全情况。
(五)透口时的支护必须保证质量,严禁空顶空帮。在终止工作前必须园茬好。
第十五条 煤巷掘进推广光面爆破技术。光面爆破的打眼、掏槽方式、装药等工艺参数由技术人员纳入作业规程。根据煤层和顶底板性质合理掌握眼位、眼数及装药量等参数,防止造成空帮空顶现象。
第十六条 煤巷掘进中发现地质构造变化,如煤层变夹、变厚、倾角急剧变化、遇断层、破碎带、顶板压力增大等情况时,必须停止工作,通知矿有关负责人,由矿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勘察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七条 凡有上下片关系的掘进工作,要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要求执行,必须搞清上下片标高的位置,由技术人员及时向施工人员贯彻。
第十八条 在立槽煤反坡掘进时,严格执行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根据煤层厚度、软硬程度、顶底板性质等合理掌握眼深及装药量参数,避免塌冒。一旦塌冒顶板有空时,必须用梢子和废料等填实,并将塌冒点及时向值班人员汇报,值班人员要做好详细记录,填好图纸,做为以后掘上片巷道时防止下陷的安全依据。
第十九条 煤巷掘进使用锚杆支护,要有支护设计。在作业规程中要明确规定锚杆的长度、角度、锚固力、排间距等参数,并定期进行检测。
第二十条 矿井必须制定巷道维修检查制度,加强巷道的日常检查和维修,保证矿井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安全。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
维修巷道工作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扩大和维修巷道连续撤换支架时,必须保证有在发生冒顶堵塞井巷时人员能撤退的出口。在独头巷道维修支架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必须撤出修理地点以里的所有人员。
撤掉支架前,应先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架。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终止工作,撤换支架的工作应连续进行,不连续施工时,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确保工作地点的安全。
维修倾斜井巷时,要制定防止往下滚落煤(岩)的安全措施,应停止行车和行人,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巷道塌冒、削茬、立眼修理及特殊地段巷道修理工作都应先制定出安全措施并经乡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