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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北京市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14-09-01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碳排放 碳减排 碳市场 |
内容要点 | 重点排放单位可用于抵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应同时满足如下要求: (一)2013年1月1日后实际产生的减排量; (二)京外项目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超过其当年核发配额量的2.5%。优先使用河北省、天津市等与本市签署应对气候变化、生态建设、大气污染治理等相关合作协议地区的核证自愿减排量; (三)非来自减排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氧化亚氮(N2O)、六氟化硫(SF6)气体的项目及水电项目的减排量; (四)非来自本市行政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固定设施的减排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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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1、重点排放单位用于抵消的经审定的碳减排量不高于其当年核发碳排放配额量的5%。 2、京外项目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超过其当年核发配额量的2.5%。 |
发布日期:2014-09-01 来源:北京市发改委
京发改规〔2014〕6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