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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北京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4-05-15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新能源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 新能源乘用车 |
内容要点 | 电价格按照充电设施属地用电性质收取。其中,居民住宅小区内自用充电设施按照本市居民电价标准(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收取,不执行阶梯电价;其他充电设施按照本市一般工商业电价标准(非工业峰谷电价)收取。国家相关电价政策出台后,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充电设施建设应按有关规定到供电公司办理低压业扩报装手续。 充电设施建设包括电源条件确认、施工可行性确认、用电报装、方案编制、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供用电合同签订、计量装置安装和接电等环节。 需建设充电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签订购车意向协议后,到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办理购车充电条件确认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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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5-15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京发改〔2014〕1009号
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推进本市新能源小客车示范应用工作,按照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委等5部门近期联合发布的《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京科发[2014]46号)及市新能源汽车联席会有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