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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北京市发改委 发布日期 2014-12-29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标签 碳排放 碳排放权交易 碳达峰
    内容要点

    1.既有设施配额核发。北京发改委依据《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发改规[2013]5号)中的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配额核定方法(试行),于每年4月30日前核发重点排放单位本年度既有设施配额。其中发电、供热类企业的配额是依据上年度的实际发电(供热)量预分配配额,待核查确定本年度实际发电(供热)量后,再进行调整。

    2.既有设施配额调整。对于2012年注册成立且运行时间不足12个月的重点排放单位,或2012年有新增排放设施且在2012年运行时间不足12个月的重点排放单位,可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我委提交既有设施配额调整申请。北京发改委将根据核查报告的结果,对该单位既有设施配额进行调整。已做过既有设施配额调整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得再次申请。

    关键数字

    新增设施配额核发。各重点排放单位若有2013年1月1日后投入运行的新增设施(包括2012年底前建成,但在2013年才正式投入运行的设施),且新增设施的排放总量超过5000吨或超过2012年本单位碳排放总量20%时,须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北京发改委提交核发本单位上年度新增设施配额的申请。北京发改委将根据重点排放单位上年度新增设施实际活动水平及该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于4月15日前核发或调整本单位上年度新增设施配额。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日期:2014-12-29 来源:北京市发改委

    京发改〔2014〕2794号

    各有关单位:

    2013年11月28日,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实现开市交易。在各有关单位的支持配合下,本市已顺利完成2013年度的碳排放权履约工作,成功构建起碳排放权交易基本制度,碳交易市场有序运行,试点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为进一步规范碳排放权交易中碳排放报告报送、第三方核查、配额核发、交易、履约等环节的相关工作,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碳排放报告报送

    本市所有报告单位(含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指南(2014版)》(见附件1)要求,核算本单位上年度碳排放数据,建立二氧化碳监测和报告机制,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并于2月28日前通过“北京市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数据填报系统”(以下简称填报系统,网址为http://project.bjpc.gov.cn/tpf),向我委报送上年度碳排放报告,报告单位(不含重点排放单位)同时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纸质版碳排放报告。重点排放单位待核查工作结束后,修改完善碳排放数据,并于3月20日前向我委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纸质版碳排放报告。

    我委会同市统计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定期公布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及报告单位名单。重点排放单位除法人在本市注销外,原则上在试点期间不退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二、关于第三方核查报告报送

    自2015年起,重点排放单位应从我委第三方核查机构目录库中自行委托对应行业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开展核查工作,并于3月20日前向我委报送核查报告(需加盖第三方核查机构公章)。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北京市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2014版)》(见附件2)、《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2014版)》(见附件3),开展二氧化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

    我委将组织专家对核查报告进行评审,组织核查机构对核查报告进行抽查,确保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对上报二氧化碳排放量低于1万吨但与利用统计数据核算的该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量存在较大差异的报告单位(重点排放单位除外),我委将组织核查机构对排放报告进行核查。经核查,若二氧化碳排放量大于1万吨(含),则将该单位纳入重点排放单位管理。

    三、关于碳排放配额核发

    1.既有设施配额核发。我委依据《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发改规[2013]5号)中的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配额核定方法(试行),于每年4月30日前核发重点排放单位本年度既有设施配额。其中发电、供热类企业的配额是依据上年度的实际发电(供热)量预分配配额,待核查确定本年度实际发电(供热)量后,再进行调整。

    2.新增设施配额核发。各重点排放单位若有2013年1月1日后投入运行的新增设施(包括2012年底前建成,但在2013年才正式投入运行的设施),且新增设施的排放总量超过5000吨或超过2012年本单位碳排放总量20%时,须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我委提交核发本单位上年度新增设施配额的申请。我委将根据重点排放单位上年度新增设施实际活动水平及该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于4月15日前核发或调整本单位上年度新增设施配额。

    3.既有设施配额调整。对于2012年注册成立且运行时间不足12个月的重点排放单位,或2012年有新增排放设施且在2012年运行时间不足12个月的重点排放单位,可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我委提交既有设施配额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核查报告的结果,对该单位既有设施配额进行调整。已做过既有设施配额调整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得再次申请。

    四、关于配额账户管理

    重点排放单位通过“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管理配额及经审定的碳减排量,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包括核证自愿减排量、节能项目和林业碳汇项目的碳减排量。各重点排放单位请尽快完成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工作,加强本单位碳排放配额的管理,避免出现因未按期在注册登记系统清算配额,而造成未履约的情况。

    为保证配额账户的安全,我委采用UKEY方式对账户进行管理。在重点排放单位申请开户时,我委免费发放UKEY(内含有效期为一年的数字证书)。各重点排放单位应及时更换数字证书,保证配额账户正常使用。数字证书有效期会在登录注册登记系统时自动提示。

    五、关于配额清算(履约)

    重点排放单位应于6月15日前,向注册登记系统开设的配额账户上缴与其经核查的上年度排放总量相等的碳排放配额(含经审定的碳减排量)。超配额排放部分可通过本市交易平台购买,富余配额可通过本市交易平台出售或储存至下年度使用。

    履约责令整改期结束后,本市将关闭注册登记系统中重点排放单位本年度履约功能,注册登记系统将自动收回需用于履约的碳排放配额,不足部分将按照《决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关于碳排放权交易执法

    我委依据《决定》及《关于印发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京发改规〔2014〕1号)的有关规定实施碳排放权交易执法。

    从每年3月1日起,我委对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的单位进行执法;3月20日起,对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核查报告的重点排放单位进行执法;6月16日起,对逾期未完成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责令整改,责令整改期结束后依法进行执法处罚。

    请各相关单位按照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相关规定,积极主动做好节能减碳工作。请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重点排放单位高度重视节能减碳工作,加强碳排放控制,按时完成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工作,在配额许可范围内排放二氧化碳,切实履行节能减碳社会责任。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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