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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北京市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14-05-06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碳排放 碳减排 碳市场 |
内容要点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首次违法且在责令改正期结束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二)《决定》第三条规定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在责令报送第三方核查报告期限内已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且认真配合核查工作的; (三)《决定》第三条规定的,重点碳排放单位超出其配额许可范围10%以内进行排放且不履约的; (四)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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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5-06 来源:北京市发改委
各有关单位:
按照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我委制定了《关于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5月6日
附件:关于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