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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北京市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14-07-28 |
文件类型 | 规章 | 标签 | 分布式光伏 光伏项目 光伏电站 |
内容要点 | 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快本市太阳能开发利用,增加可再生能源用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该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 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管理工作。办法积极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重点推进在国家级新能源示范区、高端功能产业园区、商业设施及工业园区等建筑和构筑物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积极支持在学校、医院等大型公共机构和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对于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煤的工业企业,年用电量超过500万千瓦时的商业企业,有屋顶安装条件的鼓励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积极结合农村城镇化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分布式光伏屋顶系统。 办法简化了项目备案程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区域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规模指标实行备案管理,并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法人单位申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备案,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自然人利用自有合法住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区(县)电网企业代为登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区(县)电网企业按月统一报区县发展改革委进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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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对于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煤的工业企业,年用电量超过500万千瓦时的商业企业,有屋顶安装条件的鼓励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
发布日期:2014-07-28 来源:北京市发改委
京发改规〔2014〕4号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市电力公司,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管理,加快太阳能光伏应用,现将《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