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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06-07-28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大气污染防治 大气污染 尾气排放 |
内容要点 | 自 2006 年 12 月 1 日起 ,凡申请领取北京市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证(简称准运证)的车辆,必须持有绿色环保标志和安装符合《流散物体运输车辆全密闭装置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机械式全密闭装置,否则市政管理部门将不予以核发准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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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07-28 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京环发〔2006〕127号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加大力度控制违规运输车辆造成的大气污染,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我市将进一步加强对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尾气排放和道路遗撒的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自 2006 年 12 月 1 日起 ,凡申请领取北京市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证(简称准运证)的车辆,必须持有绿色环保标志和安装符合《流散物体运输车辆全密闭装置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机械式全密闭装置,否则市政管理部门将不予以核发准运证。在此之前,已领取准运证的运输车辆,在证件有效期内仍可按照规定使用。 2007 年 12 月 1 日起 ,无绿色环保标志和机械式全密闭装置的渣土砂石运输车辆,不得承担我市渣土运输任务。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各运输单位应对车辆全密闭装置和尾气排放情况进行自查,确保车辆达到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标准要求。施工单位要使用持有有效准运证的车辆承担渣土砂石等的运输工作,并优先选用有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对使用不合格车辆的施工单位,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并将违规企业纳入不良行为警示系统。
三、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密闭装置破损、遗撒、泄漏、尾气排放超标等违法运营车辆。
特此通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