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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4-03-12 |
文件类型 | 政策解读 | 标签 | 碳排放 二氧化碳 节能降碳 |
内容要点 | 处罚措施: 1、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或者第三方核查报告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碳排放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重点碳排放单位超出配额许可范围进行排放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履行控制排放责任,并可根据其超出配额许可范围的碳排放量,按照市场均价的3至5倍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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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重点碳排放单位: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5000吨(含)以上的单位。 |
发布日期:2024-03-12 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