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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19-04-08 |
文件类型 | 政策解读 | 标签 | 煤改电 煤改气 燃煤发电 |
内容要点 | 明确各区政府是“煤改电”电费补贴发放、清算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求各区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发放补贴,确保资金安全。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等市级相关部门负责对补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违规问题,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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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一是固化全市“煤改电”原有政策。对经各区政府确认已实施“煤改电”的城镇居民可在享受低谷电价(0.3元/度)的基础上,市区两级财政各补贴0.1元/度,使全市域范围内城镇居民“煤改电”电费补贴均有据可依。二是优化上下限补贴限制。取消核心区居民用电量30%补贴下限要求,并将市财政支持上限调整为与其他政策一致,即上限为1万度/户•采暖季;并保留各区结合辖区实际,确定本区上限的权利。三是延续我市财政补贴原则,继续保留“煤改电”电费补贴与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助不重复享受的要求。 |
发布日期:2019-04-08 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通过全市上下长期努力,我市煤改清洁能源工作取得明显城市,截至2018年底,我市平原地区已基本实现“无煤化”。为巩固成果、防止反弹,经与市财政局研究,共同编制了《关于完善北京市城镇居民“煤改电”采暖季电价优惠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我市城镇居民“煤改电”相关优惠政策进行统一完善。
一、编制背景
为推进城镇居民“煤改电”工程,我市自2005年起先后出台多项鼓励政策,为全市“无煤化”目标的顺利实现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支撑作用。主要包括适用于核心区的《北京平房煤改电示范区采暖补助办法》(京财经一〔2005〕1477号)等3项及适用于其他地区城镇居民的《关于完善北京城镇居民“煤改电”、“煤改气”相关政策的意见》(京环函〔2015〕530号)等2项。明确了在享受“煤改电”居民峰谷电价的基础上,享受市区各0.1元/度电价补贴。
近年来,随着我市峰谷电价谷电时段调整、实施“煤改电”范围不断扩大等原因,需对相关政策进行修改完善并固化。根据原政策,本《意见》一是对适用范围进行了固化及补充明确,二是对政策执行条件进行了完善统一,三是对城镇居民“煤改电”政策有效期限进行延续。
二、主要内容
“煤改电”政策适用范围广、影响大,为做好政策衔接,本次完善以原“煤改电”政策为基础,突出延续性、适用性原则,《意见》主要内容均已在我市相关政策中明确并已运行多年。
(一)对电价补贴政策调整完善
一是固化全市“煤改电”原有政策。对经各区政府确认已实施“煤改电”的城镇居民可在享受低谷电价(0.3元/度)的基础上,市区两级财政各补贴0.1元/度,使全市域范围内城镇居民“煤改电”电费补贴均有据可依。二是优化上下限补贴限制。取消核心区居民用电量30%补贴下限要求,并将市财政支持上限调整为与其他政策一致,即上限为1万度/户•采暖季;并保留各区结合辖区实际,确定本区上限的权利。三是延续我市财政补贴原则,继续保留“煤改电”电费补贴与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助不重复享受的要求。
(二)对政策实施提出要求
按照市政府有关要求,各区政府制定辖区电费补贴实施细则,明确工作流程,建立补贴长效机制,自2018-2019年采暖季开始,做好政策落实及电费补贴发放、清算等工作,并做好政策衔接。
(三)对政策执行加强监督管理
明确各区政府是“煤改电”电费补贴发放、清算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求各区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发放补贴,确保资金安全。
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等市级相关部门负责对补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违规问题,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对原有政策调整进行明确
对我市《北京平房煤改电示范区采暖补助办法》(京财经一〔2005〕1477号)和《北京平房煤改电示范区电采暖补助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经一〔2006〕2618号)同时废止等原有政策调整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