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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06-05-22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汽油 车用汽油清净剂 车用燃油品质 |
内容要点 |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车用汽油清净剂》(GB19592-2004)标准要求筛选合格的汽油清净剂,并将筛选出的合格清净剂相关技术指标、使用条件、使用方法及试验报告报我局登记,并及时补充登记动态情况。同时督促所属储油单位在油库区的储油罐输油管道或油罐车中按规定比例添加合格清净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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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05-22 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京环函〔2006〕188号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北京市空气质量,加强车用燃油品质的监督管理,根据北京市标准《车用汽油》(DB11/238-2004)的要求,确保车用汽油中加入有效清除积炭的清净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车用汽油清净剂》(GB19592-2004)标准要求筛选合格的汽油清净剂,并将筛选出的合格清净剂相关技术指标、使用条件、使用方法及试验报告报我局登记,并及时补充登记动态情况。同时督促所属储油单位在油库区的储油罐输油管道或油罐车中按规定比例添加合格清净剂。
二、请各单位将所属的北京市储油库每月添加清净剂的情况于当月月底前以正式公文和电子版的形式报我局。具体报送内容见附件。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将按照标准和我市控制大气污染措施通告精神,进一步加大对车用汽油中清净剂添加情况的检查执法力度,并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对未按规定加入清净剂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吴迪;电话:68717229 电子邮件:wud@bjepb.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