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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广东省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14-05-07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陆上风电 风电项目 集中式风电 |
内容要点 | 项目业主单位依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核准文件及投资合同做好项目建设条件落实工作。 (一)组建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应在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后到项目所在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项目法人的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二)完善相关审批手续。项目业主要进一步做好风能资源评估、工程地质评价(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工作,并按照有关要求办理规划选址、环评、水土保持、用地、节能评估、电网接入、工程招标核准等开工前手续。需占用林地的项目,还需办理使用林地手续。需要采伐林木的,须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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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5-07 来源:广东省发改委
风能是宝贵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风电对调整优化我省能源结构、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陆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规范陆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的必要性
近年来,风力发电作为技术成熟、最具规模开发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方式获得了快速发展,为加强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国家先后制定了《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规范风电项目前期、项目核准、工程建设和运营等管理工作。我省陆上风能资源较为丰富,在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扶持下,风电开发利用步伐明显加快,风电场建设区域由初期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逐步向内陆山区发展,呈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我省通过规划引导和规范管理,总体上实现了陆上风电的有序开发,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但一些项目在推进过程中,特别是在工程建设阶段,出现了对水土、林地、林木保护不力甚至造成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等突出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为促进我省风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陆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实现风电开发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强化规划计划对风电开发的统筹引导
(一)按照规划统筹开发。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有关部门、风电开发企业要按照“统筹协调、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依据全省陆上风电发展规划,有序推进陆上风电开发,未列入规划的项目不得开发建设。电网企业依据全省风电发展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制定风电场配套电网工程建设规划,协调推进风电场工程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建设。
(二)竞争配置项目业主。按照《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采取竞争性配置方式确定项目业主。
1.有关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全省风电发展规划及实施计划安排,提出拟开展竞争性配置的项目报省发展改革部门。
2.省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平衡后提出全省拟开展竞争性配置的项目清单。
3.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将列入竞争性配置的项目委托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开展测风、地质勘察、水文调查等工作,收集至少连续一年的有效测风数据,初步评价场址的工程地质条件、建设规模、电网接入条件、环境影响和经济社会效益等,并征求同级国土、环保、规划、水利、林业等部门和电网公司对项目选址的意见。
4.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此基础上组织编制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报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5.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核准的竞争性配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招标工作,确定项目中标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投资合同。
6.省发展改革部门将确定业主的风电项目列入省年度风电开发计划,上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落实风电项目建设条件
项目业主单位依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核准文件及投资合同做好项目建设条件落实工作。
(一)组建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应在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后到项目所在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项目法人的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二)完善相关审批手续。项目业主要进一步做好风能资源评估、工程地质评价(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工作,并按照有关要求办理规划选址、环评、水土保持、用地、节能评估、电网接入、工程招标核准等开工前手续。需占用林地的项目,还需办理使用林地手续。需要采伐林木的,须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四、规范项目开发行为
(一)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和工程总承包,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提高对施工单位资质要求,引进具有大型工程施工经验的企业承担工程建设,严禁工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引进有资质的单位做好施工监理工作,对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风电项目,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风电项目要严格按设计红线范围施工,若需改线或更改用地红线范围的,必须先办理相关手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机械设备,确保优质施工、文明施工。优化施工工艺和方案,减少工程对土地的占用和对山体的开挖和破坏。重视施工安全,项目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制订安全应急方案。风电开发企业对工程建设质量和风电场安全负总责,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建立风电场建设、运行和维护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二)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业主单位要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设计,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对选址于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做好施工和运营过程中的噪声防护、电磁辐射防护、污水油污收集。在鸟类迁徙路线上布设的风电工程在风机塔顶设置警示标志,避免对鸟类飞行造成影响。施工道路要尽量利用现有道路,尽量减少道路对林地的占用,若需在林地上开挖临时便道的,要及时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选择技术先进的专业风机运输车辆进行设备运输。
(三)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项目业主单位要将水土保持方案中提出的水土流失各项防治要求和措施贯彻到后续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中,特别是施工期间的临时拦挡、排水等防护措施必须有明确的设计和要求。在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资中应列支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确保按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要求,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强化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和监测工作。项目业主要委托水土保持专项监理、监测资质单位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和监测工作,以加强对项目建设期间的监管,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在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要合理安排施工工序,严格控制工程开挖扰动面,做好场内道路截排水和边坡防护措施,严格按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处置方案处置弃渣,建立余泥渣土堆放点,严禁向山体两侧直接倾倒余泥渣土等野蛮施工行为。切实做好表土的保护利用,及时植树和封育管护,恢复场区地表植被。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对在山脊等生态脆弱地区施工建设的陆上风电项目,尽量避免在雨季施工,最大程度减少对山体植被造成破坏,避免引发地质灾害。
(四)做好配套电网建设和并网服务。电网公司根据风电项目建设计划和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及时开展配套电网送出工程建设工作,确保电网工程与风电工程同步建成投产。项目建成投产后,电网企业及时与项目业主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五)做好竣工验收。风电场工程在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内容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开展用地、环保、水保、消防、安全、并网等各项专项验收,在各专项验收及全部机组试运行验收通过后一年内,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在完成竣工验收后及时将竣工验收总结报告、验收鉴定书和相关材料报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六)保障稳定运行。风电项目工程完成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并网和机组运行调试工作,确保机组正常运行。在满足电网安全的前提下,电网企业应全额收购并网风电上网电量,风电项目业主应建立风电功率预测预报系统,电网调度机构根据风电场提供的功率预测结果,优先调度风电项目所发电量。电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根据风电上网电量按月及时转付补贴资金。
(七)健全信息统计报送。电网企业、各有关风电开发企业要加强风电信息统计体系建设,建立风电生产、并网运行、安全事故等信息收集、统计和管理机制,完整记录、保存相关风电信息,并定期报送省发展改革部门。
五、加强建设运营监管
(一)加强建设运营过程监管。在加强前期管理、严格项目准入的同时,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风电建设、运营过程的监管。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使用林地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占用林地和毁坏林木的项目,要依法进行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环保、水利主管部门对项目环保、水保设施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未能及时整改到位的项目,在未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前不能投入运营,暂时取消该项目业主单位参与新的风电项目开发投标资格。风电项目竣工后,有关部门及时组织环保、水土保持等设施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运营。通过竞争性配置获得项目开发权的项目单位如发生违约,项目单位要承担招标方案和投资协议规定的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招投标法规定,自违约时间起3年内取消其参与风电工程开发投标资格。
(二)建立项目后评估制度。项目投产一年后,省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需要对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后评估,对项目建设效果和经验教训及时总结分析,督促项目业主单位不断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决策水平,并为制定和完善相关风电政策措施提供依据。评估结果作为项目业主单位参与后续风电项目开发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