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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广东省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04-04-30 |
文件类型 | 调价公告 | 标签 | 垃圾焚烧发电 上网电价 |
内容要点 | 垃圾焚烧电厂的成本和费用不能完全由电价负担,垃圾焚烧电厂运营成本、还本付息等费用扣除售电收入后的不足部分,应从当地垃圾处理费中予以补偿。 目前已建成并投入商业运行的垃圾焚烧电厂,从2004年5月1日起其上网电价统一为0.55元/千瓦时(含税)。目前已投入商业运行但尚未经物价部门核定上网电价的,从该电厂投入商业运行之日起,其上网电价也按此标准执行。 今后我省新投产的垃圾焚烧电厂,从该电厂正式投入商业运行之日起,其上网电价也统一按0.55元/千瓦时(含税)的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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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目前已建成并投入商业运行的垃圾焚烧电厂,从2004年5月1日起其上网电价统一为0.55元/千瓦时(含税)。 |
发布日期:2004-04-30 来源:广东省发改委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垃圾焚烧电厂上网电价管理的通知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粤价[2004]122号
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了应对日益增长的城市垃圾污染,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目前,我省不少地方都在兴建垃圾焚烧电厂。为规范我省垃圾焚烧电厂上网电价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垃圾焚烧电厂是为了实现对垃圾的无害化、减容化处理,其主要功能是处理垃圾,因此,垃圾焚烧电厂的成本和费用不能完全由电价负担。根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中“全面实行城市垃圾处理费制度,保证垃圾处理企业的运营费用和建设投资的回收”的规定,垃圾焚烧电厂运营成本、还本付息等费用扣除售电收入后的不足部分,应从当地垃圾处理费中予以补偿。根据省物价局、建设厅、财政厅、环保局联合印发的《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2〕384号)中有关垃圾处理费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地制定的规定,对当地垃圾焚烧电厂除售电收入外的补偿标准也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目前已建成并投入商业运行的垃圾焚烧电厂,从2004年5月1日起其上网电价统一为0.55元/千瓦时(含税)。目前已投入商业运行但尚未经物价部门核定上网电价的,从该电厂投入商业运行之日起,其上网电价也按此标准执行。
三、今后我省新投产的垃圾焚烧电厂,从该电厂正式投入商业运行之日起,其上网电价也统一按0.55元/千瓦时(含税)的标准执行。
四、上述垃圾焚烧电厂的上网电价不包括电厂配套送出工程的各项费用。配套送出工程由电厂建设的,可在上网电价的基础上加配套送出工程的还本付息费用;如配套送出工程未移交给供电部门,仍由电厂负责运行维护的,另加送出工程的运行维护费用。配套送出工程还本付息费用和运行维护费用的具体标准由当地物价局审核后报省物价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