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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广东省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17-01-09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碳排放 温室气体 碳市场 |
内容要点 | 可用于抵消的CCER除了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注册登记,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完成交易的; (二)主要来自二氧化碳(CO2)、甲烷(CH4)减排项目,即这两种温室气体减排量应占该项目所有温室气体减排量的50%以上; (三)非来自水电项目; (四)非来自使用煤、油和天然气(不含煤层气)等化石能源的发电、供热和余能(含余热、余压、余气)利用项目; (五)非来自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就已经产生减排量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六)非来自国家批准的其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或已启动碳市场地区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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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广东本省(深圳市除外)控排企业可以使用CCER作为清缴配额,抵消本企业2016年度实际碳排放量。企业提交的用于抵消的CCER不得超过本企业2016年度实际碳排放量的10%,且提交的CCER 中必须有70%以上来自本省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 控排企业在其排放边界范围内产生的CCER,不得用于抵消本省企业碳排放。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CCER可抵消1吨碳排放量。 |
发布日期:2017-01-09 来源:广东省发改委
粤发改气候函〔2017〕221号
各控排企业,各投资机构,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
为做好我省控排企业2016年度碳排放配额履约工作,明确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消实际碳排放相关事项,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粤发改气候〔2015〕80号)和《广东省2016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粤发改气候〔2016〕430号)等文件规定,我委制定了《广东省控排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消2016年度实际碳排放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控排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CCER)抵消2016年度实际碳排放工作指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1月9日
相关附件:
附件-广东省控排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消2016年度实际碳排放工作指引.docx
工作指引包含的附件: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1.1版)用户手册(一般用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