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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广东省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17-02-21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二氧化碳 碳排放 碳达峰 |
内容要点 | 当企业(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并非直接排放到大气中,而是作为纯物质、产品的一部分或作为原料输出企业(单位)之外,如供给其他企业(单位)制作碳酸饮料、干冰、灭火剂、制冷剂、实验气体、食品溶剂、化工溶剂、化工原料、造纸工业原料等二氧化碳转移活动。企业(单位)对此部分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进行报告时,不必报告具体的二氧化碳排放单元、二氧化碳排放设备及活动数据、相关计算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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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发布日期:2017-02-21 来源:广东省发改委
粤发改气候〔2017〕11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委(局),各有关企业、核查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碳排放管理制度,更好地指导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工作,我委组织对《广东省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2014版)》、《广东省企业碳排放核查规范(2014年版)》进行了修订。现将《广东省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2017年修订)》、《广东省企业碳排放核查规范(2017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广东省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2017年修订)》
2.《广东省企业碳排放核查规范(2017年修订)》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2月21日
相关附件:
附件1 广东省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2017年修订).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