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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广东省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15-06-07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碳排放 自愿减排 排放权交易 |
内容要点 | 按照有关规定,于6月10日前提交书面抵消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且须同时在国家自愿减排和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发起上缴操作申请,逾期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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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6-07 来源:广东省发改委
粤发改办气候函〔2016〕2572号
各控排企业:
为规范我省控排企业2015年度履约工作,凡拟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实际碳排放的控排企业,应严格按照《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于6月10日前向我委提交书面抵消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且须同时在国家自愿减排和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发起上缴操作申请,逾期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
2015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