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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广东省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24-07-08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煤电机组 气电机组 容量电价机制 |
内容要点 | 煤电、气电机组可获得的容量电费,根据广东省煤电、气电容量电价和机组申报的最大出力确定,煤电、气电机组分月申报,电网企业按月结算,其中,容量电价每月分摊标准按照相应煤电、气电年容量电价水平除以12确定,每月容量电费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新建煤电、气电机组自投运次月起执行煤电、气电容量电价机制。煤电、气电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每月由广东省全体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具体由广东电网公司和深圳供电局随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按月发布,滚动清算。 桥口、鲤鱼江煤电机组,送电广东期间纳入广东省内煤电机组管理,执行广东容量电价政策,容量电费以实际送电广东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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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正常在运情况下,煤电、气电机组无法按照调度指令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 |
发布日期:2024-07-08 来源:广东省发改委
粤发改价格函〔2023〕199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规定,在落实国家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参考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同步实施我省气电容量电价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煤电、气电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公用气电机组。燃煤、燃气自备电厂,不符合国家规划的煤电、气电机组,以及不满足国家对于能耗、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等要求的煤电、气电机组,不执行容量电价机制,具体由能源主管部门另行明确。
二、容量电价水平
(一)煤电容量电价水平。我省煤电容量电价水平按发改价格〔2023〕1501号文执行,为每年每千瓦100元(含税)。如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二)气电容量电价水平。我省气电容量电价水平暂定为每年每千瓦100元(含税)。后续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三、容量电费分摊
煤电、气电机组可获得的容量电费,根据我省煤电、气电容量电价和机组申报的最大出力确定,煤电、气电机组分月申报,电网企业按月结算,其中,容量电价每月分摊标准按照相应煤电、气电年容量电价水平除以12确定,每月容量电费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新建煤电、气电机组自投运次月起执行煤电、气电容量电价机制。煤电、气电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每月由我省全体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具体由广东电网公司和深圳供电局随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按月发布,滚动清算。
桥口、鲤鱼江煤电机组,送电广东期间纳入广东省内煤电机组管理,执行广东容量电价政策,容量电费以实际送电广东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
四、容量电费考核
正常在运情况下,煤电、气电机组无法按照调度指令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最大出力未达标情况由电网企业按月统计,相应扣减容量电费。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煤电、气电机组,取消其获取容量电费的资格。
煤电机组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考核等规则,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结合电力并网运行管理细则等规定明确。气电机组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考核等原则上参照上述煤电机组相关规则,具体按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五、应急备用机组容量电价
应急备用机组的容量电价机制,待能源主管部门明确应急备用机组具体范围及管理办法并开展相关认定后,另行明确。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指导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向用户充分阐释建立容量电价机制的意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进各方面理解和支持。
(二)发电企业要按规定及时申报煤电、气电机组最大出力,作为容量电费测算、结算、考核的依据。电量电价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灵敏反映电力市场供需、燃料成本变化等情况。
(三)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煤电、气电容量电费测算、结算、信息统计报送等相关工作;要对煤电、气电容量电费单独归集、单独反映,按季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煤电、气电机组容量电费结算及扣减情况、工商业用户度电分摊水平测算及执行情况、电量电费结算情况等信息。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