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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电力交易 电力市场 电力安全 |
内容要点 | 市场主体准入采取注册制度。参与电力市场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准入条件,进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或向政府部门报备,并按程序完成注册后方可参与电力交易,其中参加零售市场的电力用户的注册手续和程序可以适当简化。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的电力用户分为批发用户和零售用户,并按照注册类型,分别参与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用户类别转变需按照省级电力运行管理部门规定于交易前在电力交易平台线上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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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11-23 来源: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华北监能市场〔2020〕221号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华北分部,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首都、天津、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京津唐电网各有关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要求,我局会同京津冀三省(市)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制定了《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经公开征求意见、座谈研讨以及合法性审核后,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20年11月23日
抄送:国家能源局综合司、法改司、监管司,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河北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