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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电力调峰 电力供应 电力市场 |
内容要点 | 第三方独立主体未按时完成充(用)、放电功率曲线申报,不参与市场出清;第三方独立主体未按时申报价格,按照申报价格为0元/MWh参与调峰市场出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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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非电网原因造成第三方独立主体某15分钟时段实际充(用)电电量少于申报调节能力对应电量不超过30%时,第三方独立主体在华北市场获得的调峰服务费用按实际调峰电力占华北市场中标调峰电力的比例结算,偏差费用由省网内的火电机组按调峰贡献率比例获得;超过30%时,该15分钟时段调峰费用不予结算,其调峰服务费用由省网内的火电机组按调峰贡献率比例获得。在连续7个运行日内出现24个时段及以上超过30%的情况下,暂时取消该第三方独立主体参与调峰市场资格,待完善调峰能力且经过调度机构测试后可再次参与调峰市场。 |
发布日期:2020-11-11 来源: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华北监能市场〔2020〕208号
国家电网公司华北分部,国网北京市、天津市、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京津唐电网主要发电企业,有关市场主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提高华北区域电网调节能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第三方独立主体参与华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试点工作的复函》(国能综函监管〔2019〕240号)要求,我局在充分总结上一供热季经验的基础上,对《第三方独立主体参与华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试点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依据《第三方独立主体参与华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规则(试行,2020版)》(见附件,以下简称《规则》)开展,与华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同步运行,根据试点情况可适时进行修订调整。
二、考虑到目前试点规模相对较小,其市场准入与退出工作暂由国家电网华北分部组织开展,以利于维护市场稳定运行,待试点成熟后转交相关机构负责。试点工作应优先选择已具备参与市场条件的第三方独立主体参与,总计调节能力不超过50万千瓦。
三、第三方独立主体可报量报价参与华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调度机构要合理调用第三方市场主体参与调峰,按日在辅助服务市场运行平台公布第三方主体参与容量、调节容量、参与时段、出清价格及获益情况。
四、国家电网华北分部要与第三方独立主体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及辅助服务结算合同,理顺结算流程,按照规则结算市场费用,确保结算工作合法合规。有关协议与合同报我局备案。
五、各有关单位要做好组织保障,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确保市场有序规范运行。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第三方独立主体参与华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规则(试行,2020版).doc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20年11月11日
抄送: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