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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日期 | 2009-09-09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垃圾处理 垃圾处理设施 污水处理设施 |
内容要点 | 各地级市环保局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过程中,要配合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主动将审批工作重心前移,受理环评文件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此类项目完成批复。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需要使用辖区地表水、大气常规监测数据的,各级环境保护局应负责协调相关环境监测机构免费提供。承担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任务的环评机构,应保证课题组的技术力量,加快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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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9-0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各地级市环境保护局,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为加快推进我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研究,现就相关环评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级市环保局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过程中,要配合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主动将审批工作重心前移,受理环评文件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此类项目完成批复。
二、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需要使用辖区地表水、大气常规监测数据的,各级环境保护局应负责协调相关环境监测机构免费提供。
三、承担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任务的环评机构,应保证课题组的技术力量,加快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进度。我局将适时对在此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环评机构予以通报表扬。
四、请各地级市环境保护局8月25日前将2008年1~8月辖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环评工作进展及审批情况上报我局,自2008年9月起于每月25日前将此类项目环评工作进展及审批情况上报我局。
联系人: 刘杰 0771-5301565(兼传)
电子信箱:gxhbjjdc@yahoo.com.cn
二○○八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