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分类:
不限 光伏发电 风力发电 储能 氢能 燃料电池 充换电 电力 能源互联网 电气 碳中和 煤炭 石油天然气 宏观能源 燃气 环保 新能源
文件类型:
不限 法规 通知公告 规划计划 规范性文件 监管文件 项目核准 标准定额 规章 行政许可 数据公布 安全通报 事故通报 政策解读 其他 政府工作报告 调价公告
发布时间:
不限 2024 2023 2022 2021 2020 2019 2018 2017 2016 2015
  • 所属地区:
    全国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 当前位置:能源政策库 > 环保

    发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布日期 2009-05-03
    文件类型 通知公告 标签 环保合格标志 机动车排放合格证 大气污染措施
    内容要点

    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包括环保合格标志和机动车排放合格证。由自治区环保局统一按环保部规定要求印刷。环保合格标志根据车辆的排放状况分为绿色合格标志和黄色合格标志两种。对经年度检测环保合格的车辆,符合国Ⅰ标准(含)以上的汽油车和国Ⅲ标准(含)以上的柴油车,发放绿色环保合格标志;对其余车辆核发黄色环保合格标志。从2009年1月1日起,除保障北京市生产生活和运行的车辆外,运输渣土等各类黄标车全天禁止在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行驶。从2009年10月1日起,黄标车禁止在六环路以内道路(含六环路)行驶。如遇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影响,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时,实施污染控制应急措施。即: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和本市机动车单双号行驶,全市行政区域内黄标车禁行。


    关键数字

    关于做好广西进京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5-0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各市环保局:

    2009年4月2日,环境保护部在北京召开全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座谈会,对进京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工作进行了部署,规定从2009年5月1日起,外省进入北京的机动车,没有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将禁止进京。要求各省、区市环保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车辆环保标志发放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的通知》(环办[2009]39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保合格标志管理:

    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包括环保合格标志和机动车排放合格证。由自治区环保局统一按环保部规定要求印刷。

    环保合格标志根据车辆的排放状况分为绿色合格标志和黄色合格标志两种。对经年度检测环保合格的车辆,符合国Ⅰ标准(含)以上的汽油车和国Ⅲ标准(含)以上的柴油车,发放绿色环保合格标志;对其余车辆核发黄色环保合格标志。从2009年1月1日起,除保障北京市生产生活和运行的车辆外,运输渣土等各类黄标车全天禁止在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行驶。从2009年10月1日起,黄标车禁止在六环路以内道路(含六环路)行驶。如遇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影响,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时,实施污染控制应急措施。即: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和本市机动车单双号行驶,全市行政区域内黄标车禁行。

    二、环保合格标志的发放程序:

    (一)凡在2009年5月1日起进京机动车必须到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认定委托的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认定的检测机构详见附件1)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外观的检验:由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公告》核对车辆的型号、发动机型号、车辆注册日期等内容,并检查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为了方便各地开展工作,我局已将国家环保部发布的《机动车环保信息查询系统》软件链接到自治区环保局网站(网址:http://www.gxepb.gov.cn),车主也可自行下载安装后现行查询。

    2.排放测试:由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对机动车排污状况进行测试。

    机动车排放测试方法应严格执行《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中规定的检测方法,不得采用单怠速的测试方法。测试结果应满足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要求。

    (二)核发环保合格标志:经外观检查和排放检测合格的车辆,须持机动车环保检测报告(一式两份)到当地市级环保部门申领环保合格标志。市级环保部门通过查询《机动车环保信息查询系统》,根据检测结果核发环保合格标志。

    三、相关要求

    (一)各市环保局负责进京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应高度重视,制定细化的工作方案和宣传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把关,不得向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机动车发放环保合格标志。对未达环保要求而取得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一经查出将严格追究责任。

    (二)经自治区环保局委托的各机动车检测机构具体承担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要严格执行《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车辆方法》(GB3847-2005)中规定的检测方法,不得采用单怠速的测试方法,严禁弄虚作假为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机动车出具检测合格报告,一经发现有违规操作或者违法出具报告的现象,将严格追究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的责任。

    (三)进京车辆的污染物排放检测必须在获得自治区环保部门认定、委托的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未经委托从事此项检测工作的单位一经查出,将由自治区环保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并追究责任。

    (四)各市环保局要做好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发放档案管理工作,对进京机动车的合格标志的发放情况,要填报进京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审核表(见附件2),每季度将机动车环保检测报告及审核表上报自治区环保局备案。我局不定期将对各市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发放工作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附件:

    1.自治区环保局委托广西进京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名单。

    2.进京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审核表。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1:

    自治区环保局委托广西进京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名单

    序号

    检测机构名称

    详  细  地  址

    联系电话

    1

    南宁市康城北环机动车检测站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高新工业园8号区

    0771-3215302

    13877153333

    13607716099

    2

    南宁市狮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武路8号

    0771-3323125

    3

    柳州市桂柳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桂柳路三门江路口往前100米

    0772-2612505

    13978099132

    附件2:

    进京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审核表

    车主姓名

    电 话

    车主单位

    联系地址

    车辆型号

    生产企业

    车辆牌照号

    发动机号

    车辆注册日期

    车辆燃油种类

    车辆排放标准

    检测站名称

    检测日期

    检测结果

    环保合格标

    志发放类别

    市级环保

    部门意见

    审核人: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国际能源网站群

    国际能源网 国际新能源网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国际电力网 国际风电网 国际储能网 国际氢能网 国际充换电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国际煤炭网 国际石油网 国际燃气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