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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布日期 2009-09-09
    文件类型 通知公告 标签 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质量 垃圾焚烧项目
    内容要点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大小分为Ι、Ⅱ、Ⅲ种类型,并对应分别以“专题会议”、“文件会签”和“监督处或辐射处审查”三种方式以予审查,对列入“绿色通道”项目原则按Ⅲ类项目审查,限时办结。

    由监督处主办的项目,工业类项目会同污控处会签,生态类项目会同自然处会签。由辐射处主办的项目,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加工项目会同监督处会签,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项目会同自然处会签。

    对于属于中央政策措施支持符合扩大内需要求及进入联合专窗统一受理的重大项目,按“绿色通道”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限时办结,并争取再加快。原则由监督处或辐射处审查后,直接报分管局长审批。对于其它类项目在满足环评质量的前提下,也要加快审批速度。


    关键数字

    关于印发《自治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分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9-0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区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质量和审批速度,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规范管理,严格把关,自治区环保局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分类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分类管理规定(试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自治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分类管理规定(试行)

    为中央政策措施支持符合扩大内需要求的建设项目开辟一条“绿色通道”,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质量和审批速度,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规范管理,严格把关,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9年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第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桂环发〔2007〕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制订本规定。

    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分类和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大小分为Ι、Ⅱ、Ⅲ种类型,并对应分别以“专题会议”、“文件会签”和“监督处或辐射处审查”三种方式以予审查,对列入“绿色通道”项目原则按Ⅲ类项目审查,限时办结。

    (一)专题会审查的项目(Ι类)

    1.选址存在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或造成区域环境质量下降可能的建设项目。

    2.在依法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时,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

    3.属国家产业限制类(获发改部门确认)或影响我区重要产业布局调整的建设项目。

    4.涉及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地区的重大项目或涉及重大生态影响的建设项目。

    5.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以下项目。

    (1)化工石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

    (2)轻工纺织: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

    6.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两高一资”项目。

    (1)钒冶炼、铁合金项目。

    (2)属于危险废物的尾矿、废渣等综合利用的冶炼项目。

    (3)炼油、沥青及沥青添加剂项目。

    (4)非钢铁生产的焦化项目。

    (5)蔗渣制浆造纸项目。

    (6)酵母、酒精、淀粉、酿造、味精、制革项目。

    7.属我局审批权限的化工、农药原药和中间产物制造项目。

    8.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加工项目。

    9.局领导认为需要上会审查的项目。

    (二)文件会签项目(Ⅱ类)

    1.除Ι类所列的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其它项目。

    2.农林水利:涉及开荒项目,跨地级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

    3.能源:新建水电站项目(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可再生能源发电(除水电站和风电站外)项目、非燃煤热电站。自治区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

    4.属我局审批权限的交通项目。

    5.原材料: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以下规模铁矿开发项目。铅锌矿、锰矿开采项目。水泥熟料生产项目。投资1亿元以下稀土深加工项目。

    6.轻工: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

    7.城建:跨地级市日调水3万吨及以上城市供水项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垃圾焚烧项目。

    8.社会事业:新建大学、医院项目。

    9.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至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项目,自治区重点风景名胜区、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和自治区地质公园区域内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

    10.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输变电工程、广播电视、无线通信、雷达导航系统等建设项目。

    (三)监督处或辐射处审查项目(Ⅲ类)

    1.能源: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自治区辖区内年输气能力小于5亿立方米输气管网项目。

    2.属我局审批、需进行变更项目。

    3.核技术利用项目,无线通信工程,总功率200千瓦以下的电视发射塔,总功率1000千瓦以下的广播台、站,雷达系统,工业、科学、医疗使用电磁辐射设施等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查方式及审查人员

    (一)专题会审查

    由分管副局长主持召开;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如确有重大项目急需审批,分管审批的处须向主管副局长报告,及时召开会议审查;参加人员由监督处、辐射处、污控处、自然处、科标处、监察总队的负责人或代表组成。

    经专题会审议,认为需要提交局办公会审议,可向办公室提出。

    (二)文件会签

    由监督处主办的项目,工业类项目会同污控处会签,生态类项目会同自然处会签。

    由辐射处主办的项目,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加工项目会同监督处会签,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项目会同自然处会签。

    (三)监督处或辐射处审查

    由监督处或辐射处草拟批文,报主管局长审批。

    三、其它规定

    (一)对于属于中央政策措施支持符合扩大内需要求及进入联合专窗统一受理的重大项目,按“绿色通道”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限时办结,并争取再加快。原则由监督处或辐射处审查后,直接报分管局长审批。

    (二)对于其它类项目在满足环评质量的前提下,也要加快审批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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