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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日期 | 2009-09-23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污水处理厂 节能减排 污水生活处理设施 |
内容要点 | 各地城镇污水处理厂在进行主体工程设计、施工的同时,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设计、建设,污水处理厂进、出口应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同时,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1999〕24号《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设置排放口。为了便于加强管理,保障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规范运行管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应选择自治区环保局文件推荐的入围供应商供应的入围产品,监控的指标至少包括:COD、废水流量及pH值。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为了确保设施建设符合国家要求,数据准确有效,各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竣工后需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校验,并申请环保部门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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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9-2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各市、县环保局、建委(建设局、市政局、市容局),各城镇污水处理厂:
加快推进全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是如期时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重要举措。为确保全区城镇污水生活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稳定达标排放,形成减排能力,根据《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07〕15号印发)规定及环保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须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申报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等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验收、联网及运行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地城镇污水处理厂在进行主体工程设计、施工的同时,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设计、建设,污水处理厂进、出口应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同时,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1999〕24号《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设置排放口。
二、为了便于加强管理,保障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规范运行管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应选择自治区环保局文件推荐的入围供应商供应的入围产品,监控的指标至少包括:COD、废水流量及pH值。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为了确保设施建设符合国家要求,数据准确有效,各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竣工后需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校验,并申请环保部门验收。具体工作要求参见《关于做好广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的通知》(桂环发〔2008〕57号)。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与环保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联网,联网传输按照国家《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实施国家数据传输标准的技术说明和工作通知》(桂环发〔2008〕58号)实施,联网使用的数据采集传输仪应选择通过国家适用性检测的产品,确保与我区环保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正常联网传输数据。
四、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投入使用后,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参与自治区环保局统一组织的第三方运行工作,开展规范化的设施运行维护,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运行维护主要包括设备故障维修、监测仪器校准校验、系统日常保养维护等内容,具体要求见《广西重点水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规定(暂行)》(桂环发〔2009〕68号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