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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财政部 | 发布日期 | 2013-11-19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分布式光伏 光伏项目 光伏补贴 |
内容要点 |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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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11-19 来源:贵州省财政厅
财综[2013]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的有关规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1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