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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贵州省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17-03-31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碳排放 |
内容要点 | 申报材料: 核查机构申报时,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核查机构 1.提交材料申请; 2.核查机构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4.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资信证明; 5.与核查有关的管理制度和程序; 6.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核查工作或课题工作质量和工作纪律合规性证明; 7.符合性声明,包括所从事的业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声明,不从事与核查工作有利益冲突的活动的承诺(见附件 3)。 (二)核查员 1.核查人员备案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4.职称证书或相关技术能力资格证明复印件; 5.所申请核查行业领域的相关工作经历及业绩证明(如委托核查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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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申报条件:核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资金不少于 500万元。 |
发布日期:2017-03-31 来源:贵州省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