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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16-10-17 |
文件类型 | 监管文件 | 标签 | 火电机组 燃煤项目 发电项目 |
内容要点 | 督查范围及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规定为有关发电项目申请电力业务许可,是否转入商业运营。 (二)发电项目是否符合许可条件。重点是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是否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实际建设情况是否与核准要求一致;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新建燃煤项目涉及“上大压小”的,小火电机组是否按要求关停,以及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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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10-17 来源: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华北监能资质〔2016〕459号
华北区域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电力市场准入监管,发挥许可证在规范市场秩序中的作用,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6年燃煤发电项目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情况等两项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259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燃煤发电机组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情况专项监管有关工作的函》(资质函〔2016〕58号)要求,我局决定对存在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的发电项目的企业开展专项监管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及内容
企业所有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的发电项目。内容如下:
(一)企业是否按规定为有关发电项目申请电力业务许可,是否转入商业运营。
(二)发电项目是否符合许可条件。重点是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是否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实际建设情况是否与核准要求一致;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新建燃煤项目涉及“上大压小”的,小火电机组是否按要求关停,以及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等。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阶段(10月上中旬)
辖区内各发电企业按照监管督查内容开展自查,按时向我局报送企业所有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的发电项目情况(见附表)。
对尚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的并网发电项目,企业在具备许可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应于自查阶段结束前提交许可申请。
(二)核查整改阶段(10月下旬)
我局将根据自查情况,以现场和非现场方式开展核查。主要针对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的发电项目,重点是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是否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是否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复;“上大压小”项目是否按要求关停小火电机组等。通过现场检查,核实自查信息真实性、项目建设情况与核准文件一致性、环保设施投运及验收情况等。
对未及时整改的企业,我局将向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并督促其落实整改。对新并网发电项目,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转入商业运营;对于“上大压小”项目,其对应的小火电机组未按要求关停的不予颁发许可证。
(三)总结阶段(11月)
总结监管督查开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和典型事例,我局在开展重点督查的同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国家规划、项目核准及环保要求的,将及时向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环保部门通报。
三、工作要求
(一)各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监管督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积极配合现场核查,确保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各企业在收到本通知后尽快向我局和业务办报送本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负责部门、负责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于10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和附表的正式文件连同电子版报我局或所在地业务办。
四、联系方式
华北能源监管局资质管理处:
010-51968798,51968587,zzgzhbj@nea.gov.cn
天津业务办:022-24450371,zhaoyc@nea.gov.cn
河北业务办:0311-89892300,lijing@nea.gov.cn
内蒙古业务办:0471-6988117,wangchao@nea.gov.cn
请各企业看到本通知后,尽快填报。
就本监管内容,欢迎社会公众监督,如有线索,可拨打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电话反映。
附件:企业存在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的发电项目明细表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16年10月17日
附件
企业存在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的发电项目明细表
单位:万千瓦
下属企业(项目)序号 | 企业(项目)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法定代表 人 | 机组情况 | 电力业务许可情况 | 国家规划、核准情况及其它情况 | |||||||||||||||||||
装机情况 | 供热情况 | 并网情况 | 自备/ | 上大压小 | ||||||||||||||||||||||
能源类型 | 装机 | 总 | 抽凝 | 背压 | 不 | 是否并网运营 | 并网时间 | 调度级别 | 企业已获许可项目 | 企业未获许可项目 |
| 核准情况 | 环保情况 | 竣工验收情况 | ||||||||||||
核准部门 | 核准时间 | 核准容量 | 单机容量 | 是否有环评批复 | 验收日期 | 验收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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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范围:企业存在的所有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的发电项目(含未核准、越权核准或审批的发电机组)。
2.企业名称需填写完整,非法人企业连同法人企业名称一并填写。
3.机组情况中所指“装机构成”与“总容量”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的发电项目的相关情况;“能源类型”为煤、水、风、太阳能等。
4.“调度级别”按照“网调” “省调”“地调”“县调”填写。
5.“是否纳入规划”,对于非新并网机组指“是否已纳入国家能源局对各省(区、市)下发的火电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明确的历史遗留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