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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海南应急管理厅 | 发布日期 | 2023-10-20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非煤矿山 矿山安全 矿山企业 |
内容要点 | 各有关企业应自主创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并正常运行,非煤矿山企业[名单详见《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公布海南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琼应厅办〔2023〕101号)]于2024年3月底前全部完成,工贸重点企业[(详见《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公布海南省工贸重点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琼应厅办〔2023〕100号)]于2024年6月底率先全部完成,其他工贸企业逐步推行。新改扩建企业在投入生产时应同步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并在实际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后1个月内提交定级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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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0-20 来源:海南应急管理厅
各市、县、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指导我省非煤矿山和工贸企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海南省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指南(修订)》《海南省工贸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各有关企业应自主创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并正常运行,非煤矿山企业[名单详见《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公布海南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琼应厅办〔2023〕101号)]于2024年3月底前全部完成,工贸重点企业[(详见《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公布海南省工贸重点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琼应厅办〔2023〕100号)]于2024年6月底率先全部完成,其他工贸企业逐步推行。新改扩建企业在投入生产时应同步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并在实际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后1个月内提交定级申请。
二、各市县应急管理局要依法履行职责,强化监督检查,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健全双重预防机制,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对未按要求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请各市县应急管理局将此件发至本辖区的非煤矿山、工贸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应急管理厅基础处。
海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10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