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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黑龙江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8-08-20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能源企业 能源资源 能源管理 |
内容要点 | (一)签订框架协议。由省政府授权省发改委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授权的省电力公司签订《黑龙江省农电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框架协议》。2018年8月底前完成。 (二)开展划转企业清产核资。划转双方组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农电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2018年8月底前完成清产核资工作。 (三)办理划转企业不动产权属登记。各级政府及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等相关单位成立农电企业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小组,制定推进方案,依法依规出台相关政策,将无偿划转的不动产进行确权登记。划转前,市县两级政府、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要依法依规,明晰农电企业产权关系,完善工商注册信息,确保划转顺利实施。 (四)处置划转企业债权债务。划转企业将无偿划转债权债务事项通知所涉及的金融机构、所在税务机关和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对历史上由市县级政府、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主导形成的农电企业对外担保,由市县级政府、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牵头予以解除、转移;对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所积欠的电费,当地政府或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要积极协调解决;对有证据无法收回或预计形成损失的各种款项,在划转前按规定程序予以核销。2018年9月底前划转企业制定债权债务处置方案,并取得所涉及的金融机构、所在税务机关和划出方债权人同意。 (五)安置划转企业职工。按照“人随资产走”的原则,将划转企业职工纳入省电力公司统一管理。当地政府、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应积极配合划入方共同做好相关工作,明确各自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好各类用工的劳动关系,切实保障其 合法权益。2018年9月底前依法依规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所在农电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
发布日期:2018-08-20 来源:黑龙江人民政府
黑政办规〔2018〕48号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十三五”期间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9号)精神,深化农电代管体制改革,完成农电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和省相关政策法规,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农电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部门协作、分类研究、分批实施”的原则,深化农电代管体制改革,全面取消“代管体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农电企业独立法人地位不变、电力趸售关系不变、纳税渠道不变、职工社保关系不变,按子公司方式运作,完成农电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至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保持全省农村电网安全运行和职工队伍稳定,建立有利于促进农网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
(二)划转对象和范围。划转对象为省电力公司代管的131个农电企业国有产权。其中,县(市、区)67个、垦区40个、林区24个。划转范围为农电企业电网主业(包括与主业相关)资产及其相对应的负债。与农电企业电网主业无关的资产,不纳入无偿划转范围。
(三)工作目标。力争2018年12月底前完成131个农电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确保2019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
二、主要任务
(一)签订框架协议。由省政府授权省发改委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授权的省电力公司签订《黑龙江省农电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框架协议》。2018年8月底前完成。
(二)开展划转企业清产核资。划转双方组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农电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2018年8月底前完成清产核资工作。
(三)办理划转企业不动产权属登记。各级政府及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等相关单位成立农电企业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小组,制定推进方案,依法依规出台相关政策,将无偿划转的不动产进行确权登记。划转前,市县两级政府、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要依法依规,明晰农电企业产权关系,完善工商注册信息,确保划转顺利实施。
(四)处置划转企业债权债务。划转企业将无偿划转债权债务事项通知所涉及的金融机构、所在税务机关和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对历史上由市县级政府、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主导形成的农电企业对外担保,由市县级政府、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牵头予以解除、转移;对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所积欠的电费,当地政府或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要积极协调解决;对有证据无法收回或预计形成损失的各种款项,在划转前按规定程序予以核销。2018年9月底前划转企业制定债权债务处置方案,并取得所涉及的金融机构、所在税务机关和划出方债权人同意。
(五)安置划转企业职工。按照“人随资产走”的原则,将划转企业职工纳入省电力公司统一管理。当地政府、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应积极配合划入方共同做好相关工作,明确各自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好各类用工的劳动关系,切实保障其
合法权益。2018年9月底前依法依规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所在农电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六)延续划转企业人员社保关系。农电企业人员(包括离退休职工)社会保险管理关系保持不变,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人社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七)履行划转企业划转报审程序。市县两级政府及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与省电力公司签订农电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并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省电力公司编制汇总审批所需材料,并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衔接,统一向国务院国资委报批。同时,国有产权划出方也要履行所在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审批程序。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报批工作。
(八)全面完成划转工作。划转双方依据划转协议和上级、下级国资监管机构审批文件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办理划转企业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018年12月底前力争完成全省农电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确保2018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
(九)继续支持农网建设。在积极争取国家财政支持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统筹资金支持的同时,省政府继续从资金和政策上支持农网建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营造良好氛围,认真做好农电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省政府农电划转工作专班成员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划转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切实履行好指导和督促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依法依规推进划转工作。市县两级政府、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要相应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工作机制,精心编制实施方案,落实落靠主体责任,确保按期完成划转任务。省电力公司要相应成立组织、建立制度,并搞好本系统负责划转工作人员和划转企业培训指导,确保依法依规开展清产核资、债权债务处置和职工安置等工作。
(二)制定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县级政府及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对所属农电企业稳定工作负总责,要全面掌握所属农电划转工作情况,及时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制定风险评估及应对预案,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和职工队伍稳定。
(三)加强管理监督。省电力公司和市县两级政府、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要加强管理监督检查,严肃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从严控制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决策制定等。对职工安置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敏感事项和问题,要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充分
听取各方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公开、公平、公正地处理划转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确保划转顺利有序推进。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