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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成都市经信局 发布日期 2024-05-17
    文件类型 规划计划 标签 氢能 成都氢能 氢燃料电池
    内容要点 加快形成以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为主的汽车产业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提升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显示度和竞争力,抢占国内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新赛道,特制定本方案。
    关键数字 到2026年,全市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累计推广应用不少于 3000 辆,力争建成各类加氢站20 座(含制氢加氢一体站 5 座)。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推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17 来源:成都市经信局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成都市推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行动方案(2024—2026年)》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5月17日



    成都市推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行动方案(2024—2026年)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及省委省政府推动绿氢全产业链发展及推广应用工作部署,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业立市、制造强市“一号工程”,加快形成以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为主的汽车产业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提升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显示度和竞争力,抢占国内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新赛道,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6年,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及关键零部件核心技术取得突破,实现车辆规模化推广应用,带动成本持续下探,建成覆盖全市域、辐射成都都市圈的氢能保障网络,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全产业链生态体系更加健全,产业综合实力和示范推广规模位居全国第一方阵。

    ——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全面发展。到2026年,力争全市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规模超过200亿元,培育不少于5家在产业链整车或核心零部件相关领域排名全国前五的头部企业,带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的技术升级和成本下降,打造产业链条完整、技术水平先进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核心零部件和整车研发制造基地。

    ——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应用保持领先。扩大示范应用场景,重点打造“一廊五路”等绿氢线路成都段,全市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累计推广应用不少于3000辆,建成全国领先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运营重点区域。

    ——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加氢设施基本成网。完善制氢、运氢、加氢站建设审批和运营管理体系,在重点发展区域和各区(市)县布局建设加氢站,力争建成各类加氢站20座(含制氢加氢一体站5座),形成与氢燃料电池商用车推广规模相匹配的加氢站基础设施网络。

    二、支持政策措施

    (一)提升氢燃料电池整车制造能力

    1.扩大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销规模。引导整车企业抢抓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细分市场,导入高性能整车平台,推出若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车型,充分利用现有产能扩大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生产比例,提升产能利用率,扩大产销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对整车企业研发或导入氢燃料电池商用车车型(含二类底盘)并投产上市实现销售的,综合考虑车价、车型、产值和销量,给予单个车型最高5000万元的产销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财政局、市投促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逗号前面为牵头单位,顿号为平行责任单位,下同)

    (二)加快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应用

    2.支持整车购置应用。重点在公共领域[城市公交、公路及旅游客运、通勤、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短途运输、环卫、城建物流(建筑垃圾和混凝土运输)、机场用车等,下同]引导鼓励使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通过“揭榜挂帅”方式公开遴选确定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对参与示范项目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参照国家或省级有关奖补政策,按照1:1比例给予购置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口岸物流办、市国资委、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3.支持燃油商用车以旧换新。贯彻落实国家大规模实施“以旧换新”政策,在示范项目范围内,对淘汰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商用车(报废或转出),并在本市购置且上牌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轻型商用车0.4万元/辆、中型商用车1万元/辆、重型商用车1.6万元/辆的置换奖励。整车生产企业可在此基础上联动二手车经销企业等相关企业制定配套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4.强化公共领域引领带动。在保障正常运营情况下,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公共领域优先使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新增及更新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力争不低于新增或更新量的20%。[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口岸物流办、市国资委、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5.支持示范项目运营。对参与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项目的运营单位,示范期内每年给予1.2万元/辆的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交管局]

    6.提升氢燃料电池商用车道路权限。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不受成都市货车相关交通管理措施规定限制和尾号限行限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管局]。联动省级部门对通行市管高速(成温邛、双流机场、成彭、成灌和城北出口高速)且安装使用ETC设备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免除通行费[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三)加强加氢站配套建设

    7.支持加氢站建设运营。鼓励新建和改(扩)建符合规划的加氢站。对新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及以上的临时加氢站,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及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给予最高8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分别给予制氢加氢一体站、液态加氢站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财政局]

    对提供加氢服务并且销售价格不高于30元/千克、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入选国家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群后,对提供加氢服务并且销售价格不高于25元/千克、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财政局]

    (四)优化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发展环境

    8.支持编制相关技术标准。依托国家级氢储运加注装备技术创新中心,支持优势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制定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关键零部件技术标准,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及关键零部件等领域开展检验检测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科技局]

    9.持续完善氢能产业生态。培育产业领军人才及团队,引进国内外“高精尖缺”人才及团队,在创新创业扶持、生活配套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引导银行、融资租赁等参与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投融资服务,支持市属国企发挥产业投资基金作用,投向氢能产业[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国资委]。发挥成都市氢能及燃料电池产业发展促进会等中介机构服务功能,整合产业链优势资源,联合打造氢燃料电池商用车标杆项目[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10.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参与示范项目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和加氢站须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监测监管平台[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成都城投集团]。推动车用氢气瓶检验能力建设。强化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完善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加强加氢站日常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应急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

    依托成都市产业建圈强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氢能产业链,成立成都市氢能产业发展推进专班(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统筹协调氢燃料电池商用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牵头以“揭榜挂帅”方式合理制定推广目标和任务分工,责任部门做好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相关部门加强资金保障、督查激励。

    (二)夯实安全责任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监管工作,强化车辆用氢安全风险意识,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防范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推进相关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加强对操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强化安全培训和不定期检查,确保生产运营安全。

    (三)深化宣传引导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和各领域分工责任单位,积极开展示范应用、氢能技术知识宣传,提升公众对氢能应用安全性和环保性的认知,营造有利于氢燃料电池商用车推广应用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附则

    市级同类型政策不重复享受,且同一车辆不重复享受本方案“1.扩大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销规模”和“2.支持整车购置应用”政策。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本方案由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牵头制定申报指南,有关责任单位负责每条具体政策措施的解释和推动实施。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方案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级政策发生变化,按上位政策执行。原有市级政策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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