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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4-06-13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电力供应 电力需求 电力负荷 |
内容要点 | 电力用户及其所属的可调节资源仅能独立,或被唯一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代理参与需求响应。 拥有空调、储能、充换电设施、数据中心、基站、蓄冰制冷装置、微电网等其他具备可调节负荷的用户可通过独立户号、负荷聚合商或虚拟电厂运营商参与需求响应。鼓励用户对不同品类负荷资源安装监控终端,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具备单一品类资源独立参与需求响应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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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约定响应量应结合生产经营情况自行确定,约定响应量一般不低于该企业最高用电负荷的 10%。 约定需求响应原则上1天不多于2次,累计不超过2小时;实时需求响应的快上快下原则上每年度不超过10次,每次时间不超过 0.5 小时。 |
发布日期:2024-06-13 来源: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苏发改规发〔2024〕2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根据《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等文件要求,为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能、缓解电力供需矛盾、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电力需求响应工作流程、优化执行标准,我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苏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省能源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暨迎峰度夏能源电力保供会议精神,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