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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江苏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23-12-27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节能审查 节能措施 化石能源消费 |
内容要点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设区市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实施。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设区市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设区市相关节能审查机关实施。 各类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可实施区域节能审查,应明确区域节能目标、节能措施、能效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要求,其实施方案同步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并接受监督。对于已纳入区域节能审查范围行业列表的项目,除应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查的,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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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且不得委托;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年电力消费量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设区市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下高耗能高排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且不得委托。 |
发布日期:2023-12-27 来源:江苏发改委
苏发改规发〔2023〕8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