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专业的能源产业价值链服务平台
京ICP备14050515号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京B2-20210837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39339号
Copyright 2005-2024 in-e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发布机构 | 江苏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24-04-01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超低排放电价 钢铁企业 电力供应 |
内容要点 | 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4月1日起,对已完成“清洁运输”部分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丹阳龙江钢铁有限公司、连云港亚新钢铁有限公司停止执行对应项目的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 |
||
关键数字 |
发布日期:2024-04-01 来源:江苏发改委
苏发改价格发〔2024〕378号
镇江、连云港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0〕1135号)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4月1日起,对已完成“清洁运输”部分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丹阳龙江钢铁有限公司、连云港亚新钢铁有限公司停止执行对应项目的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