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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江苏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24-02-26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超低排放电价 钢铁企业 电力供应 |
内容要点 | 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对已完成相关项目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扬州华航特钢有限公司、扬州市秦邮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连云港兴鑫钢铁有限公司停止执行对应项目的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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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2-26 来源:江苏发改委
苏发改价格发〔2024〕212号
扬州、连云港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0〕1135号)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对已完成相关项目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扬州华航特钢有限公司、扬州市秦邮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连云港兴鑫钢铁有限公司停止执行对应项目的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企业名单及具体项目情况附后。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