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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4-07-17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集中式风电 绿色电力交易 集中式光伏发电 |
内容要点 | 上海市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企业主要为满足政策规则和本细则要求的集中式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集中式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后续可适时探索引入分布式(或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等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具体范围以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绿色电力交易发电企业自愿入市名单为准,原则上以绿证核发项目单位作为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交易单元和结算单元,根据补贴等因素分为I、II两类绿电企业。I、II类绿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应及时建档立卡,配合电网企业和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绿证核发所需的信息。 绿色电力交易发电企业原则上必须具备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资格,进入电力市场的全部上网(或落地)电力电量(包括带补贴电力电量和非补贴电力电量)作为入市电力电量,不再由电网企业按照原收购价格保障收购,根据政策规则参与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其中,中长期交易包括绿色电力交易(属于场外溯源交易方式)和普通电力交易(包括场外溯源交易方式和场内融合交易方式)。 2024年9月起,新并网发电的I、II类绿电企业原则上需自建或购买储能调峰能力、或者参与本市调峰调频市场,承担相关调峰调频责任。存量新能源原则上给予3年豁免期,后续适时予以调整。 此外,鼓励享受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积极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发电企业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时,全部环境结算电量占实际上网电量的比例超过50%且不低于本市平均水平的,由电网企业核验后可优先兑付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时对应带补贴电量的环境价值收益、参与普通电力交易时对应带补贴电量的绿证交易收益以及电能量价格超出基准电能量价格部分产生的差价收益,在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发放时等额扣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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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2024年9月起,新并网发电的I、II类绿电企业原则上需自建或购买储能调峰能力、或者参与本市调峰调频市场,承担相关调峰调频责任。存量新能源原则上给予3年豁免期,后续适时予以调整。 |
发布日期:2024-07-17 来源: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经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了《上海市促进绿色电力消费加快能源低碳转型实施意见》(沪发改能源〔2024〕91号,以下称《实施意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上海市绿色电力交易配套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4年8月15日前,通过邮件将宝贵意见和单位信息反馈我委。
邮箱:caozhe@fgw.sh.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上海市绿色电力交易配套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