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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日期 2024-04-11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标签 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 废物利用
    内容要点

    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情况。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清洁能源、原材料和其他资源,采用减少工业固体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场所,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按照工业固体废物类别进行分类贮存,积极推动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缩短贮存时间,减少贮存风险。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的,可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及其他工业窑炉,具体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关键数字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和利用、处置单位未执行转运联单制度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将工业污泥作为有机肥料的原料,或将工业污泥及相关产品进入农用地用于种植农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处置实验室废物的,由科技、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废物鉴别单位提供虚假危险废物鉴别报告,或者出具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存在重大失实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危险废物鉴别单位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对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11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强化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着力解决我省当前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中的法律制度瓶颈,我厅牵头开展了《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工作,在专题研究和调研的基础上形成《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9月25日之前将意见建议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附件:1-《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改草案)》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docx

    2-《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对照表.docx

    3-修改意见建议表.docx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8月23日

    (联系人:余辉,电话:025-59527358;赵泽华,电话:18502509528,邮箱:yuh@jsh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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