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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辽宁省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23-12-28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碳排放 碳减排 碳市场 |
内容要点 | 报告主体可在第一次开展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时试算过程排放量,如果过程排放量占报告主体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比例小于或等于1%,则在当次报告中单独报告过程排放量,但不计入报告主体排放总量,且在之后的核算中不再核算过程排放量;如果过程排放量占报告主体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比例大于1%,则在当次及之后的核算中均应核算过程排放量并计入报告主体排放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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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发布日期:2023-12-28 来源:辽宁省发改委
按照《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征集2022年度辽宁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函》要求,我委组织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研究制定了《汽车制造业碳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请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gjscyc@163.com。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26日。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