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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改委 发布日期 2017-12-12
    文件类型 通知公告 标签 污染
    内容要点

    自查内容

    (一)《大气十条》实施情况。

    1. 2013年-2017年各地级市、宁东管委会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2.《大气十条》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大气面源污染治理、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大气环境管理等。

    (二)《“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和《2017年大气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1.2017年度各地级市、宁东管委会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2.2017年度大气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包括燃煤小锅炉淘汰、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城市面源污染控制、移动源污染防治、化解过剩产能、推行清洁生产、加强煤质监管、完善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考核、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等。

    3.2017年度自治区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关键数字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12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发改委

    宁政办明电发〔2017〕112号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宁东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年—2017年)》(以下简称《大气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6〕71号)精神,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2017年度水、空气质量和总量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环规划函〔2017〕260号)、《关于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自查工作的函》(环办大气函〔2017〕1795号)要求,现将全面做好《大气十条》、《2017年度全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蓝天碧水办〔2017〕9号)(以下简称《2017年大气重点工作》)和《宁夏回族自治区2017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蓝天碧水办〔2017〕28号)完成情况自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内容

    (一)《大气十条》实施情况。

    1. 2013年-2017年各地级市、宁东管委会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2.《大气十条》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大气面源污染治理、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大气环境管理等。

    (二)《“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和《2017年大气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1.2017年度各地级市、宁东管委会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2.2017年度大气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包括燃煤小锅炉淘汰、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城市面源污染控制、移动源污染防治、化解过剩产能、推行清洁生产、加强煤质监管、完善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考核、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等。

    3.2017年度自治区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二、自查要求

    (一)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1.《大气十条》实施情况。

    (1)自查报告。认真对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组织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全面梳理2013年以来《大气十条》各项工作任务开展情况(包括责任落实、计划制定、政策出台、监督管理等)与空气质量改善情况,总体完成情况(包括具体完成工程量),形成自查报告,格式详见附件1。

    (2)工作台账。请各地认真准备相关资料、表格和台账。《大气十条》需填报的工作台账格式详见附件2。

    2.《2017年大气重点工作》实施情况。

    (1)自查报告。认真对照《“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完成情况考核办法及细则(试行)的通知》(蓝天碧水〔2017〕1号)、《2017年大气重点工作》《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督查和减排核查核算实施方案》(蓝天碧水办〔2017〕33号)、《大气污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宁政办明电发〔2017〕97号)和《大气污染集中执法专项行动方案》(宁政办明电发〔2017〕98号)要求,组织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全面梳理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形成自查报告,格式详见附件3。

    (2)核查内容。对2017年已完成的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项目进行核查。重点核查燃煤锅炉淘汰,工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业堆场治理,燃煤锅炉治理及在线设施建设安装运行等项目完成情况。

    (3)工作台账。按照《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督查和减排核查核算实施方案》(蓝天碧水办〔2017〕33号)中附表1-4准备相关资料、表格和台账。

    3.《宁夏回族自治区2017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落实情况。

    (1)自查报告。全面梳理2017年度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完成情况,形成自查报告,格式详见附件4。

    (2)核查内容。对2017年已完成的自治区大气减排项目进行核查。重点核查燃煤锅炉淘汰,工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治理,燃煤锅炉治理及在线设施建设安装运行等项目完成情况。按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情况、散乱污企业新增污染物排放情况、重点工程大气污染物减排情况(包括火电超低排放和达标排放治理工程、工业源达标排放治理工程、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和其他减排工程(交通运输行业氮氧化物减排、散煤清洁化治理工程、结构调整关停淘汰)。

    (3)工作台账。需填报2017年度大气减排核查核算表(附后的大气处公共邮箱中下载)、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自查表(附件5)、《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督查和减排核查核算实施方案》(蓝天碧水办〔2017〕33号)中附表5。提供电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全口径行业及其他行业超低排放或达标治理企业减排台账(含电子台账),2017年在线监测数据(废气量、浓度)及季度比对监测报告;2017年新建涉气工业行业项目清单及环评批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大气污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宁政办明电发〔2017〕97号)中附件1、2;清洁能源替代项目2016年耗煤量、硫分、灰分、污染物排放量及2017年完成替代的具体月份和燃气、电力消耗量;散煤治理情况;机动车相关数据;2016年、2017年各地市发放排污许可情况及许可量。

    (4)相关说明。由于2017年国家核查核算办法较2016年有所变化,2017年污染减排核查核算需按照国家下发的新核查核算表填报。电子台账按照“十二五”期间的要求准备(企业燃料情况表、在线监测数据、DCS曲线等),其中在线监测数据要求每条生产线全年CEMS小时均值(保留所有监测参数、数值格式)列在excel同一工作表内。

    (二)自治区相关部门。

    1.《大气十条》实施情况。

    (1)自查报告。请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自身职能职责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工要求,认真对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要求,全面梳理2013年以来《大气十条》各项工作任务开展情况(包括责任落实、计划制定、政策出台、监督管理等)情况,总体完成情况(包括具体任务量),形成自查报告,参照地级市自查报告格式(附件1)。

    (2)工作台账。请各成员单位认真准备相关资料、表格、台账。《大气十条》需填报的工作台账详见附件6。

    2.《2017年大气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1)自查报告。请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自身职能职责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工要求,认真对照《“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完成情况考核办法及细则(试行)的通知》(蓝天碧水〔2017〕1号)、《2017年大气重点工作》、《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督查和减排核查核算实施方案》(蓝天碧水办〔2017〕33号)、《大气污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宁政办明电发〔2017〕97号)和《大气污染集中执法专项行动方案》(宁政办明电发〔2017〕98号)要求,全面梳理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形成自查报告,格式参照地市自查报告(附件2)。

    (2)工作台账。请各成员单位按照《2017年大气重点工作》认真准备相关资料、表格和台账。

    3.《宁夏回族自治区2017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落实情况。

    (1)自查报告。请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自身职能职责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工要求,全面梳理2017年度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完成情况,形成自查报告,格式参照地市自查报告(附件4)。

    (2)工作台账。请各成员单位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2017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认真准备相关资料、表格和台账。

    三、有关事项

    (一)所有文件及表格电子版请从公共邮箱(hbtdqc@126.com,密码5160960)下载。请各地、各部门认真准备,明确一名工作联系人并将名单报“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地级市政府、宁东管委会及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大气十条》、《2017年大气重点工作》和《宁夏回族自治区2017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自查报告及资料、表格和台账,请于2017年12月22日前,加盖公章,统一装订后报送“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资料电子版及电子台账均发送至报送邮箱。

    联 系 人:周翔 马薇 联系电话:0951-5160969 5160947

    公共邮箱:hbtdqc@126.com 报送邮箱:dqhjgl@163.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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