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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日期 | 2018-03-05 |
文件类型 | 项目核准 | 标签 | 能源资源 能源项目 化工 |
内容要点 | 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将产生的危险废物甲醇合成废铜锌催化剂(HW50,261-167-50)125吨、甲醇合成废钴钼催化剂(HW50,261-167-50)70吨转移至青海省格尔木基利达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进行处置,拟转移危险废物采用公路运输,转移有限期至2018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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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3-05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环审土壤函〔2018〕16号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现有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将产生的危险废物甲醇合成废铜锌催化剂(HW50,261-167-50)125吨、甲醇合成废钴钼催化剂(HW50,261-167-50)70吨转移至青海省格尔木基利达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进行处置,拟转移危险废物采用公路运输,转移有限期至2018年5月1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需经危险废物接收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核准转移。特此征询贵厅意见,请贵厅进一步核实接收单位是否具备接收利用能力以及是否存在与转移有关的未整改违法行为,并就是否同意青海省格尔木基利达金属冶炼有限公司接收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产生的上述危险废物,及时函复我厅。
联系人:李艳明 电话:0951-5160956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