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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布日期 2018-04-08
    文件类型 标准定额 标签 环境保护税 污染物排放 污水排放量
    内容要点

    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和用水量的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按照《部分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规定的特征指标和排污特征值系数直接计算确定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关键数字

    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测算污水排放量,污水排放系数取0.7。

    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8-04-08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8年  第1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第81号公告)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以下简称《抽样测算办法》),现将有关内容公布如下:

    一、适用范围

    《抽样测算办法》仅适用于无法通过在线监测、监测机构监测,以及环境保护部第81号公告规定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来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小型企业、第三产业、医院、工程施工企业和存在煤炭装卸堆存行为的企业等纳税人。

    二、水污染物

    (一)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水排放量的计算。

    1.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但有独立测量设备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测算污水排放量,污水排放系数取0.7。

    2.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和用水量的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按照《部分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见附件1)规定的特征指标和排污特征值系数直接计算确定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即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下同)。

    (二)医院污水排放量的计算。

    1.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以实际计量数确定污水排放量。

    2.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中床位数的污染当量值直接计算确定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三、大气污染物

    (一)工业锅炉。

    1.能够独立计量燃料消耗量

    (1)二氧化硫

    ①能够取得燃料含硫量数据的,按照环保部第81号公告附件2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二氧化硫排放量。

    具体公式为Pso2=Q×η×0.85×2×10

    式中:Pso2为二氧化硫排放量(千克);

    Q为燃料消耗量(吨);

    η为燃料含硫量(%)。

    ②无法取得燃料含硫量数据的,按照《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污系数表》(见附2)规定的排污系数计算二氧化硫排放量。

    具体公式为: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消耗量×排污系数

    (2)氮氧化物

    ①使用煤炭和天然气作为燃料的,按照环保部第81号公告附件2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氮氧化物排放量。

    具体公式为Pnox=Q×μ

    式中:Pnox为氮氧化物排放量(千克);

    Q为燃料消耗量(吨);

    μ为排污系数,具体按照《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污系数表》规定的排污系数确定。

    ②使用其它介质作为燃料的,按照《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污系数表》规定的排污系数计算氮氧化物排放量。

    具体公式为:氮氧化物排放量=燃料消耗量×排污系数

    (3)烟尘

    ①使用煤炭作为燃料的,按照环保部第81号公告附件2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烟尘排放量。

    具体公式为P烟尘=Q×ρ

    式中:P烟尘为烟尘排放量(千克);

    Q为燃料消耗量(吨);

    ρ为排污系数,具体按照《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污系数表》规定的排污系数确定。

    ②使用其它介质作为燃料的,按照《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污系数表》规定的排污系数计算烟尘排放量。

    具体公式为:烟尘排放量=燃料消耗量×排污系数

    2.无法独立计量燃料消耗量

    按照《部分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规定的特征指标和排污特征值系数直接计算确定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二)施工扬尘。

    工程施工企业纳税人按照《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见附件3)规定的特征指标、施工扬尘产生系数和施工扬尘削减系数计算施工扬尘的排放量。

    具体公式为:施工扬尘排放量=(施工扬尘产生系数-施工扬尘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

    (三)煤炭装卸堆存扬尘。

    煤炭装卸堆存企业纳税人按照《煤场装卸粉尘排放量核算系数表》(见附件4)规定的系数分别计算煤炭装卸堆存过程中一般性粉尘的排放量。具体公式为:

    1.煤炭的装卸:装卸过程中排放煤粉尘的排放量(㎏)=每月申报进煤量(t)×煤炭装卸煤粉尘排污系数(5㎏/装卸t)×(1-每项核减系数×覆盖或围挡面积比例)

    2、煤炭的堆存:堆存过程中排放煤粉尘的排放量(㎏)=每月申报煤炭堆存量(t)×煤炭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1.8㎏/12t煤·月)×(1-每项核减系数×覆盖或围挡面积比例)

    四、固体废物

    对工业锅炉产生的粉煤灰和炉渣,无法准确计量其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的,按照《工业锅炉固体废物排污系数表》(见附件5)规定的排污系数计算粉煤灰和炉渣的排放量。

    具体公式为:粉煤灰和炉渣排放量=燃料量×排污系数。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附件:1.部分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2.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污系数表

    3.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4.煤炭装卸一般性粉尘排放量核算系数表

    5.工业锅炉固体废物排污系数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备注:

    一、施工扬尘定义

    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一般性粉尘的总称。

    二、施工扬尘特征指标定义

    建筑工地的施工扬尘特征指标是指建筑面积;市政工地的施工扬尘特征指标是指施工面积,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以实际施工面积为准。

    三、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施工工地必须采取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持续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冲洗装置等措施,并按控制措施达标与否,扣除施工扬尘削减系数。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控制措施达标标准如下,每项控制措施的任意一项基本要求不达标,则该项控制措施视为不达标。

    (一)道路硬化措施

    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生活办公区应做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满足车辆安全行驶要求,且无破损现象;

    2.任何时候车行道路上都不能有明显的尘土;

    3.道路清扫时都必须采取洒水措施。

    (二)边界围挡

    1.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20厘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市政工程除外);

    2.围挡必须是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拆迁工程在建筑拆除期间,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防尘布;

    3.任意两块围挡以及围挡与防溢座的拼接处都不能有大于0.5厘米的缝隙,围挡不得有明显破损的漏洞。

    (三)裸露地(含土方)覆盖

    1.每一块独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

    2.覆盖措施的完好率必须在90%以上;

    3.覆盖措施包括:钢板、防尘网(布)、绿化、化学抑尘剂,或达到同等效率的覆盖措施。

    (四)易扬尘物料覆盖

    1.所有砂石、灰土、灰浆等易扬尘物料都必须以不透水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有遮蔽的场所内;

    2.防尘布或遮蔽装置的完好率必须大于95%;

    3.小批量且在8小时之内投入使用的物料除外。

    (五)定期喷洒抑制剂

    施工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

    (六)运输车辆冲洗装置

    1.明确专人负责冲冼保洁,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等部位进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证车辆清洁上路;

    2.每个大门内侧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

    3.废水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对沉淀池应定期清理污泥并规范处置;

    4.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设有专门的处置系统;

    5.经过处理无法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洗车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或市政下水系统。

    件4

    煤场装卸粉尘排放量核算系数表

    工艺名称

    污染物指标

    单位

    产物系数

    污染治理工艺

    排污系数

    煤炭装卸

    一般性粉尘

    千克/吨原煤

    5

    仅建有固定除尘设施

    3.5

    仅建有移动除尘设施

    3.5

    同时建有固定除尘设施和移动除尘设施

    2

    建有封闭装卸煤系统的

    0

    煤炭堆存

    一般性粉尘

    千克/吨原煤.年

    1.8

    仅建有挡风墙的

    1.44

    带顶盖的挡风墙

    1.26

    仅建有喷淋设施的

    1.26

    建有挡风墙并建有喷淋设施的

    0.9

    加盖绿网或使用防尘抑制剂的

    0.18

    建有防风抑尘网有喷淋设施的

    0.18

    建有防风抑尘网无喷淋设施的

    0.36

    建有封闭储煤仓的

    0

    备注说明

    1.挡风墙和防风抑尘网(含绿网)等不属于除尘设施,没有装卸核减效率。如煤炭堆存高度高于挡风墙或煤炭堆存高度高于防风抑尘网2米,堆存核减比例为原来的一半。

    2.对有挡风墙、防风抑尘网、绿网和封闭煤场等覆盖或围挡的,通过现场检查核实覆盖或围挡面积比例,进行相应的扬尘核减量扣减。

    3.供暖期内,因室外管线上冻,故不考虑室外喷淋设施核减效率,如存在使用移动喷洒设施抑尘行为的,核减效率为喷淋设施的一半。

    4.如存在临时堆场装卸堆存行为的,直接按照产污系数核定煤粉尘排放量。

    5.如存在通过汽车卸煤沟装卸行为的,按照煤炭装卸工艺系数执行。

    6.固定除尘设施指固定的喷淋设施或固定的其他具有除尘功能的设施,移动除尘设施包括移动的雾炮车、洒水车等可移动的抑尘设施。

    7.煤场无固定喷淋设施仅有移动喷洒设备的堆存核减比例为原来的一半。

    8.(产污系数-排污系数)/产污系数即为设施除尘效率。

    9.如有表中以外的抑尘设施,请及时与排污口所在地环保部门联系,共同商定核减效率。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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