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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日期 | 2018-03-28 |
文件类型 | 行政许可 | 标签 | 危险废物 危废处理 垃圾处理 |
内容要点 | 同意该公司将384吨废烟气脱硝催化剂(HW50,772-007-50)转移至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安全处置,转移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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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3-28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环土壤函〔2017〕771号
国电宁夏石嘴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的《关于2机组废弃催化剂转移的请示》(宁石电发〔2017〕77号)收悉,经商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384吨废烟气脱硝催化剂(HW50,772-007-50)转移至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安全处置,转移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由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环境保护部门。
联系人及电话:李艳明 0951-5160956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