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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日期 | 2018-03-30 |
文件类型 | 项目核准 | 标签 | 能源资源 能源项目 化工 |
内容要点 | 同意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将125吨废铜锌催化剂(HW50,261-167-50)、70吨废钴钼催化剂(HW50,261-167-50)转移至青海省格尔木基利达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进行安全利用处置,转移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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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环审土壤函〔2018〕31号
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的《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关于废催化剂跨省转移的请示》(宁夏能化能环〔2018〕29号)收悉,经商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125吨废铜锌催化剂(HW50,261-167-50)、70吨废钴钼催化剂(HW50,261-167-50)转移至青海省格尔木基利达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进行安全利用处置,转移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宁东环境保护局,由宁东环境保护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宁东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环境保护部门。
联系人及电话:李艳明 0951-5160956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