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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日期 | 2022-11-08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环境污染源 环境监测 环境治理 |
内容要点 |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数据管理和监督检查。 排污单位依法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而未安装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3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和联网;新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于名录公开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和联网。排污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组织验收后,应及时将验收资料交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等线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情况纳入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生态环境监测、监控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支持,配合开展监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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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自动监测设备工作量程的上限值,原则上设定为排污许可要求执行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2-3倍。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执行超低排放限值或特别排放限值的,测试量程应设置双量程或多量程,低量程范围一般设置为相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1.5-2倍,高量程范围一般设置为原烟气最高浓度的1-1.5倍。 |
发布日期:2022-11-08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邮箱:hjjczd001@126.com)反馈至我厅,邮件名称请注明为“宁夏生态环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表+反馈单位(人员)名称”。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7日前。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
附件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表.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石璐?<0951>5160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