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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日期 | 2023-01-16 |
文件类型 | 标准定额 | 标签 | 大气污染物排放 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 |
内容要点 |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燃煤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也适用于单台出力65 t/h以上非发电燃煤锅炉。本文件不适用于层燃炉、抛煤机炉,以及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文件外,还应执行GB 30485的规定。 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煤基活性炭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煤基活性炭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煤基活性炭的再生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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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1-16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的《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已完成,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方式:冯颖0951-5160528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1月16日
附件: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等3项地方标准意见结果的公示.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