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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日期 | 2023-12-25 |
文件类型 | 监管文件 | 标签 | 污染物排放 重点排污单位 环境保护 |
内容要点 | 一、认定为“一般”情形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二、认定为“较重”情形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认定为“严重”情形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四、认定为“特别严重”情形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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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发布日期:2023-12-25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环函〔2023〕1090号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如何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请示》(银生态发〔2023〕30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三)、(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三)项的情形时,参照以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进行处罚:
一、认定为“一般”情形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二、认定为“较重”情形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认定为“严重”情形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四、认定为“特别严重”情形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