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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青海省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24-07-22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工商业电价 电力 电价 |
内容要点 | 青海电网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输配电价同步降低 8.45分/千瓦时。其中,清洁取暖电锅炉电价降低至每千瓦时0.28元执行。 (1)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1125分。 (2)除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业排灌,下同)用电价格外,均含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千瓦时0.14分。 (3)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1.9分。 每天用电时间分为高峰、低谷、平段三个时段,每个时段各为8小时。即:高峰:9:00-12:00 18:00-23:00,低谷:0:00-8:00,其余时间为平段。 对暂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其电价按相对应的平段电价执行。对100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用电,不执行两部制电价的,按100千伏安以下用户用电价格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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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7-22 来源:青海省发改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要求,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降低50%,电网企业平均资产折旧率降低0.5个百分点,因增值税税率调整水电企业非市场化电量上网电价相应降低,上述措施形成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青海电网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输配电价同步降低 8.45分/千瓦时(详见附件1、2)。其中,清洁取暖电锅炉电价降低至每千瓦时0.28元执行。
二、水电企业因增值税税率调整腾出的电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各水电站具体上网电价水平按附表4执行。
三、调整后的青海电网目录电价和输配电价、水电上网电价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降价政策落实到位。电网企业、各转供电主体要做好对用户的政策告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及执行时间落实降价政策。
附件:2017-2019年青海电网输配电价表(附件2).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