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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青海省发改委 发布日期 2016-09-18
    文件类型 通知公告 标签 光伏电站 光伏发电 光伏招标
    内容要点

    1.项目场址

    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提供项目场址红线坐标,明确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属、地类、供地方式、价格,并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项目规模

    单个项目规模1~10万千瓦,以省能源局最终批复的规模为准。

    3.开发期

    18个月(自项目备案之日起至项目所有发电容量并网之日止)。项目在规定的开发期内不能建成并达到并网条件的,取消中标,备案文件同时作废。开发期内遇不可抗力或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情形除外。

    4.经营期

    按最终电价批复文件规定执行(投标时统一按20年测算)。经营期满项目的处置由项目公司和地方能源管理部门协商确定(移交、拆除或续签合同)。

    5.上网电价

    本项目的投标电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光伏发电项目当地上网标杆电价水平。项目最终批复电价按中标电价执行。

    6.项目公司

    本项目的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月内,应在项目所在地注册成立项目公司(独立法人),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满足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应与投标文件中提出的方案相一致。

    7.项目的变更及转让

    本项目在建设期及建成投产后5年内,不得擅自变更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主要内容。如确需变更,应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能源〔2016〕1163号文中有关要求履行变更程序。


    关键数字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2016年第一批普通光伏电站规模指标内项目招标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18 来源:青海省发改委

    青发改能源〔2016〕703号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166号)要求,我委对《青海省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意见》(青发改能源〔2016〕635号)进行了细化,研究制定了《青海省2016年第一批普通光伏电站规模指标内项目招标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9月18日

    青海省2016年第一批普通光伏电站规模指标内项目招标工作方案

    一、招标方案编制原则

    1.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166号);

    《青海省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意见》(青发改能源〔2016〕635号)。

    2总体原则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竞争性配置资源,规范发展秩序,提高发展质量。

    以上网电价为主要竞争条件,统筹考虑技术水平、投资能力、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对地方经济转型贡献、企业诚信履约等因素。

    二、项目基本条件

    1.项目场址

    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提供项目场址红线坐标,明确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属、地类、供地方式、价格,并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项目规模

    单个项目规模1~10万千瓦,以省能源局最终批复的规模为准。

    3.开发期

    18个月(自项目备案之日起至项目所有发电容量并网之日止)。项目在规定的开发期内不能建成并达到并网条件的,取消中标,备案文件同时作废。开发期内遇不可抗力或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情形除外。

    4.经营期

    按最终电价批复文件规定执行(投标时统一按20年测算)。经营期满项目的处置由项目公司和地方能源管理部门协商确定(移交、拆除或续签合同)。

    5.上网电价

    本项目的投标电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光伏发电项目当地上网标杆电价水平。项目最终批复电价按中标电价执行。

    6.项目公司

    本项目的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月内,应在项目所在地注册成立项目公司(独立法人),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满足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应与投标文件中提出的方案相一致。

    7.项目的变更及转让

    本项目在建设期及建成投产后5年内,不得擅自变更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主要内容。如确需变更,应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能源〔2016〕1163号文中有关要求履行变更程序。

    三、投标人资格条件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及偿还能力。截至2015年12月31日,投标人的净资产必须大于其所需投入项目法定最低资本金。参与多个项目投标的,须大于各项目的最低法定资本金之和。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成员按股比加权的净资产总和必须大于其所需投入项目法定最低资本金。

    3.投标人在中国境内必须具有建设和运营不低于1万千瓦规模光伏电站的经验和业绩,且该光伏电站应至少连续运营1年以上。

    4.2013年以来,投标人在青海省建设的光伏项目中,未发生投产前擅自变更投资主体等行为。

    5.企业法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6.投标时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近三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降级或撤销资格等处罚或者机构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等情形。

    7.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各方在联合体中均必须具有实际出资义务。

    8.本次招标允许一个投标人同时参与所有标段的投标。

    四、评标办法

    1.评标程序

    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采用综合评价法,按照初步评审、详细评审、综合打分排序的程序进行。各评审步骤的评审内容和标准将在招标文件中予以公布。

    2.初步评审

    包括“资格性审查”和“响应性审查”两部分内容。

    资格性审查。主要审核投标人是否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

    响应性审查。主要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存在实质性的偏差或保留,是否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主要审查内容包括:

    (1)投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函、资格证明;投标人是否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有效期,投标保证金形式及投标保函内容、格式、开具银行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净资产数额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联合体投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协议书格式、内容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3)投标文件是否对开发运营合同、购售电合同主要条件提出实质性偏差;投标文件技术方案、设计概算、财务评价等是否达到可研报告深度;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与要求中加注星号的主要指标;投标文件的签署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拟成立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

    (5)投标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6)投标上网电价是否高于国家规定的光伏发电项目当地上网标杆电价水平;投标上网电价与财务评价报告测算的上网电价是否一致。

    (7)财务评价报告与技术方案报告的成果是否相符。

    在初步评审阶段,如果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不具备基本的投标资格条件或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该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或被否决。初步评审结果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及综合打分阶段。

    3.详细评审内容

    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方案进行复核的结果基础上,按招标招标文件中发布的评分细则(见附表)对各投标方案进行综合评分。

    五、中标人的确定

    原则上,确定每个标段综合打分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六、中标结果的公示

    1.公示内容及方式

    按照对投标人中标数量进行限定的规定,中标公示采用两步公示的方法。

    第一步:中标候选人公示。评标结束后先按打分排序公示每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一般前3名即可);

    第二步:中标人公示。如一个投标人同时在多个标段排名第一,按规定原则进行项目选择后再进行中标人公示。如不存在上述情况,则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进行公示。

    2.公示媒体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n);

    青海经济信息网(www.qhei.gov.cn)。

    七、需地方政府提供的前期资料

    为给本次招标活动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使投标人能够方便获得编制投标文件必要的基础数据,在项目正式发标前,招标人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太阳能资源及有关气象资料(各种极端环境参数,包括洪水等)

    2.地形图及地质资料

    3.接入系统资料

    4.其他

    (1)光伏电站在当地所享受的优惠政策,销售税金及附加等;

    (2)施工期临时征地费用标准,运行期永久征地费用标准;

    5.合同

    关于开发运营合同和购售电合同文本,应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统一的标准文本,供投标人充分了解中标后的权利和义务。开发运营合同在正式发布前需请省能源局审核,选定中标人并签署该合同时,合同双方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修订,但不得变更其基本原则和主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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