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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青海省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16-09-01 |
文件类型 | 调价公告 | 标签 | 汽油价格 柴油价格 油价 |
内容要点 |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自2016年9月1日24时在现行价格的基础上,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05元和200元。根据国家规定,调整后我省一价区国Ⅳ标准汽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由现行每吨7090元调整为7295元,国Ⅳ标准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由现行每吨6210元调整为6410元;其他各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照我省当前划分价区的相关政策相应调整;其他相关成品油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调整后的价格自2016年9月1日24时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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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9-01 来源:青海省发改委
根据国家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自2016年9月1日24时起提高国内汽、柴油(标准品)价格,即在现行价格的基础上,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05元和200元。根据国家规定,调整后我省一价区国Ⅳ标准汽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由现行每吨7090元调整为7295元,国Ⅳ标准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由现行每吨6210元调整为6410元;其他各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照我省当前划分价区的相关政策相应调整;其他相关成品油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调整后的价格自2016年9月1日24时起执行。
各油品经营企业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组织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消费者可通过12358价格监管平台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附件:青海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件:
青海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