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专业的能源产业价值链服务平台
京ICP备14050515号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京B2-20210837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39339号
Copyright 2005-2024 in-e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发布机构 | 青海省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16-10-28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汽油价格 柴油价格 油价 |
内容要点 |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省内各价区车用汽、柴油质量标准由国IV升级至国V的加价标准为:汽油170元/吨、柴油160元/吨,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油品质量升级置换过渡期,在此期间,各成品油经营企业分别按国IV、国V标准及相应价格销售油品。 油品升级置换工作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2017年1月1日起不再销售国IV标准汽、柴油。 |
||
关键数字 |
发布日期:2016-10-28 来源:青海省发改委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中石油青海销售分公司、中石化青海石油分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要求,现就我省第五阶段汽、柴油质量升级加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价标准及进度安排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省内各价区车用汽、柴油质量标准由国IV升级至国V的加价标准为:汽油170元/吨、柴油160元/吨,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油品质量升级置换过渡期,在此期间,各成品油经营企业分别按国IV、国V标准及相应价格销售油品。
油品升级置换工作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2017年1月1日起不再销售国IV标准汽、柴油。
二、保障措施
请各相关部门以及油品经营企业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开展油品市场供应、监督检查、政策宣传等工作,确保我省油品质量升级顺利实施。
(一)按期完成油品置换工作。省内各成品油销售(含批发)企业要做好油品质量升级置换,确保在2016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成品油市场国V标准汽、柴油的质量升级置换;同时要切实保障油品置换期间成品油市场供应。
(二)做好价格公示。各成品油经营企业销售国V标准汽、柴油时,必须进行价格公示,所有加油站应在价格公示牌及销售发票等环节注明相应的汽、柴油标准及牌号。各销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根据市场状况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强化监督管理。全省各级价格、商务、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油品生产、批发、零售环节监管,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以次充好、掺杂使假以及油品质量虚假标示、质价不符、不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及时掌握并妥善处理加价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油品升级加价工作平稳进行。
(四)加强政策宣传。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各成品油销售企业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应急舆情处置,确保油品质量升级平稳实施。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