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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青海省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15-04-21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水力发电 水资源费 蓄能发电 |
内容要点 | 一、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现行的每千瓦时0.3分钱调整为每千瓦时0.5分钱。 二、跨省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统一征收标准,征收标准不一致的,按较高一方标准征收。 三、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四、上述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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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4-21 来源:青海省发改委
青发改价格〔2015〕257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经发委)、财政局、水利(务)局,各水电公司(站):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调整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95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现行的每千瓦时0.3分钱调整为每千瓦时0.5分钱。
二、跨省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统一征收标准,征收标准不一致的,按较高一方标准征收。
三、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四、上述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
201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