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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青海省发改委 发布日期 2015-04-21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标签 水力发电 水资源费 蓄能发电
    内容要点

    一、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现行的每千瓦时0.3分钱调整为每千瓦时0.5分钱。

    二、跨省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统一征收标准,征收标准不一致的,按较高一方标准征收。

    三、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四、上述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


    关键数字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调整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QHFS02-2015-0002

    发布日期:2015-04-21 来源:青海省发改委

    青发改价格〔2015〕257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经发委)、财政局、水利(务)局,各水电公司(站):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调整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95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现行的每千瓦时0.3分钱调整为每千瓦时0.5分钱。

    二、跨省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统一征收标准,征收标准不一致的,按较高一方标准征收。

    三、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四、上述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

    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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