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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青海省发改委 发布日期 2022-12-09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标签 氢能 氢燃料汽车 可再生能源
    内容要点

    鼓励建设油、气、电、氢综合站。对于纳入国家、省级氢能产业相关规划的项目,优先列入省、市(州)重点项目计划,强化要素保障。

    联合从事氢能产业发展和政策研究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共同组建成立“青海省氢能产业发展促进会”,搭建交流合作平台。

    通过推进带曲线分时段电力中长期交易、缩短交易周期、增加交易频次等手段,以市场化手段努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充分利用现有政府投资基金,为全省氢能产业示范应用和产业化推广提供资金支撑,支持氢能企业创新发展。

    关键数字

    关于印发《青海省促进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9 来源:青海省发改委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青海省促进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能源局

    2022年12月9日

    青海省促进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快氢能产业发展,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助力“中国氢海”建设,根据《青海省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2-2035年)》要求,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1.优化氢能发展环境。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氢能项目立项实行属地化备案手续,其中制氢类项目备案由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工业企业用氢环节的产业类项目备案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加氢站新建项目备案参照加气站执行,改扩建的加氢站应取得原审批部门的批准。输氢管道核准或审批参照输天然气管道管理。项目开工前,除涉及安全生产底线、生态环保红线的审批手续外,其他相关手续鼓励采取容缺办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氢能建设项目,鼓励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鼓励建设油、气、电、氢综合站。对于纳入国家、省级氢能产业相关规划的项目,优先列入省、市(州)重点项目计划,强化要素保障。(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排名不分先后,下同

    2.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创新“政产学研用”协同机制,联合从事氢能产业发展和政策研究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共同组建成立“青海省氢能产业发展促进会”,搭建交流合作平台。聚焦氢能制、储、输、用环节“卡脖子”技术和行业关键共性问题,充分发挥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作用,开展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的开发、制造与应用等核心技术攻关。鼓励各企业积极培育技术中心,加快建设重点实验室、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开展氢能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鼓励各市州对于列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的重点项目,给予配套资金支持。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技创新券等奖补政策。被认定为国家及省级的新型研发机构,省科技计划优先给予项目支持。对新认定的省部共建或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建设期内给予每年200万元的建设与运行经费支持,期限不超过5年;对评估为优秀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的奖励支持;对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实验室连续三年给予不超过15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支持;对业绩突出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和孵化器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3.支持先行试点示范。依托清洁能源资源优势,统筹全省绿氢产业布局,以新能源低成本制氢模式为突破口,探索与可再生能源耦合发展的电解水制氢技术,提高绿氢资源供给,推动一批“制、储、输、用”一体化示范项目落地。全面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和《青海省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对于氢能负荷下游应用已落地,并稳定持续经营的一体化示范项目,按照源网荷储项目一体化实施,并视新增负荷增量情况逐年安排新能源项目予以支持。各市州政府围绕高压气态储氢,长管拖车运氢,液氢、管道输氢等储运试点项目,研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省交通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4.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制氢。依托大电网调节优势,支持制氢负荷稳定用电。支持可再生能源制氢示范项目建设,对风光发电项目建设方案提出的制氢建设方案,制氢电量原则上不低于总发电量的80%,具体电量根据制氢转化效率及制氢成本进行动态调整。风光氢储一体化项目的内部输变电工程由制氢企业建设,制氢站至主网的线路及相关配套设施由电网企业建设。风电、光伏发电配置制氢、储氢项目原则上等同于配置储能,制氢项目可优先消纳新能源市场化交易电量。支持氢储能参与调峰,调峰能力按调峰电量参与市场交易。(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

    5.推广氢燃料汽车应用。设立氢燃料电池汽车运输车辆专用号段,对安装ETC的专用号牌、绿氢储运车辆省内高速公路通行(仅通行我省境内路段,且出入口均在我省境内)实施差异化收费,并对实施效果进行阶段性分析评估,截止日期到2025年底。鼓励各市州在公共交通、公务用车等方面优先使用氢燃料汽车,鼓励对氢燃料电池汽车减免停车费。鼓励大中型企业购置使用氢燃料电池汽车。落实国家对氢燃料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6.降低生产用电成本。积极引导纳入中长期规划的氢能项目与发电企业开展电力直接交易。通过推进带曲线分时段电力中长期交易、缩短交易周期、增加交易频次等手段,以市场化方式努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

    7.强化土地要素保障。强化土地供应,对氢能产业项目用地给予积极支持。对纳入中长期规划的氢能项目,市(州)、县(区)政府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8.加强产业招商引资。聚焦氢能产业制、储、输、用全产业链条,紧盯头部企业、目标企业,开展定向招商、填空招商和点对点招商。鼓励我省产业链企业通过投资(参股)、并购、重组、外包服务等方式获得先进适用技术。引进一批耦合制氢及应用一体化装置、高压储氢材料与容器、液氢储运、输氢管道、加氢站相关设备企业,实现关键装备本地化生产。鼓励各地研究出台支持氢能综合型及功能型总部、公共服务平台、行业机构的招商引资政策。对于重大的氢能总部、检测认证中心、专业中介机构等落户,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9.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使用好现有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科技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发挥财政专项资金鼓励、引导和带动作用,引导相关专项资金向氢能产业倾斜。采取后补助、奖励和贷款贴息的方式,对氢能企业重大项目投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给予支持。对符合《青海省重大项目融资贷款直通车管理暂行办法》(青发改项目〔2021〕712号)相关要求的氢能产业项目,按一年期LPR(贷款基础利率)给予不超过贷款利息30%的贴息补助。对引进的氢能产业项目,根据投资额度,给予一定奖励或补助。鼓励本地企业积极申报国家氢能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专项,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多元化资金保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10.完善金融扶持政策。支持设立氢能产业相关基金,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为我省氢能产业链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投资基金,为全省氢能产业示范应用和产业化推广提供资金支撑,支持氢能企业创新发展。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氢能产业发展,在充分评估的前提下,做好为重点项目提供贷款和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加强银企合作平台建设,通过支持符合条件的氢能企业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融资等多种方式支持氢能产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人民政府

    11.落实优惠税收政策。落实好环境保护、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等税收优惠政策。在我省注册成立的氢能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对我省民族自治州、自治县注册成立的氢能企业,民族自治州、自治县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12.强化人才引进培养。创新人才引育机制,加强科技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培育。支持符合相关条件的氢能产业发展亟需人才申报青海省“昆仑英才”行动计划。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以氢能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按照《青海省“人才+项目”支持服务办法(试行)》,积极引进和培育高端人才,探索“科研飞地”新模式,联合国内外高端创新资源,建立一批特色突出、形式多样、运作灵活的新型研发机构。支持省内高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设氢能专业,培育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及其他从业人员。各地对企业招引高端人才可给予支持,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人才队伍建设。(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

    青海省促进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人

    QQ图片20230112172809.png

    QQ图片20230112172833.png

    附件2

    《青海省促进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任务分工

    序号

    工作任务

    主要内容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备注

    1

    优化氢能发展环境

    制氢类项目备案由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工业企业用氢环节的产业类项目备案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加氢站新建项目备案参照加气站执行,改扩建的加氢站应取得原审批部门的批准。

    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2

    项目开工前,除涉及安全生产底线、生态环保红线的审批手续外,其他相关手续鼓励采取容缺办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氢能建设项目,鼓励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

    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各市州人民政府


    3

    鼓励建设油、气、电、氢综合站。对于纳入国家、省级氢能产业相关规划的项目,优先列入省、市(州)重点项目计划,强化要素保障。

    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4

    开展关键技术攻关

    联合从事氢能产业发展和政策研究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共同组建成立“青海省氢能产业发展促进会”,搭建交流合作平台。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


    5

    聚焦氢能制、储、输、用环节“卡脖子”技术和行业关键共性问题,充分发挥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作用,开展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的开发、制造与应用等核心技术攻关。

    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教育厅


    6

    鼓励各市场主体积极培育技术中心,加快建设重点实验室、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开展氢能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

    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教育厅


    7

    鼓励各市州对于列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的重点项目,给予配套资金支持。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技创新券等奖补政策。被认定为国家及省级的新型研发机构,省科技计划优先给予项目支持。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省发展改革委


    8

    支持先行试点示范

    依托清洁能源资源优势,统筹全省绿氢产业布局,以新能源低成本制氢模式为突破口,探索与可再生能源耦合发展的电解水制氢技术,提高绿氢资源供给,推动一批“制、储、输、用”一体化示范项目落地。

    省能源局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


    9

    全面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和《青海省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对于氢能负荷下游应用已落地,并稳定持续经营的一体化示范项目,按照源网荷储项目一体化实施,并视新增负荷增量情况逐年安排新能源项目予以支持。

    省能源局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


    10

    各市州政府围绕高压气态储氢,长管拖车运氢,液氢、管道输氢等储运试点项目,研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各市州人民政府



    11

    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制氢

    支持可再生能源制氢示范项目建设,对风光发电项目建设方案提出的制氢建设方案,制氢电量原则上不低于总发电量的80%,具体电量根据制氢转化效率及制氢成本进行动态调整。

    省能源局

    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


    12

    风光氢储一体化项目的内部输变电工程由制氢企业建设,制氢站至主网的线路及相关配套设施由电网企业建设。

    省能源局

    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13

    风电、光伏发电配置制氢、储氢项目原则上等同于配置储能,制氢项目可优先消纳新能源市场化交易电量。支持氢储能参与调峰,调峰能力按调峰电量参与市场交易。

    省能源局

    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14

    推广氢燃料汽车应用

    设立氢燃料电池汽车运输车辆专用号段,对安装ETC的专用号牌、绿氢储运车辆省内高速公路通行(仅通行我省境内路段,且出入口均在我省境内)实施差异化收费,并对实施效果进行阶段性分析评估,截止日期到2025年底。

    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省财政厅


    15

    鼓励各市州在公共交通、公务用车等方面优先使用氢燃料汽车,鼓励对氢燃料电池汽车减免停车费。鼓励大中型企业购置使用氢燃料电池汽车。对氢燃料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


    17

    降低生产用电成本

    积极引导纳入中长期规划的氢能项目与发电企业开展电力直接交易。

    省发展改革委、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18

    通过推进带曲线分时段电力中长期交易、缩短交易周期、增加交易频次等手段,以市场化手段努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省发展改革委、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19

    强化土地要素保障

    强化土地供应,对氢能产业项目用地给予积极支持。对纳入中长期规划的氢能项目,市(州)、县(区)政府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各市州人民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20

    加强产业招商引资

    聚焦氢能产业制、储、输、用全产业链条,紧盯头部企业、目标企业,开展定向招商、填空招商和点对点招商。鼓励我省产业链企业通过投资(参股)、并购、重组、外包服务等方式获得先进适用技术。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省能源局


    21

    引进一批耦合制氢及应用一体化装置、高压储氢材料与容器、液氢储运、输氢管道、加氢站相关设备企业,实现关键装备本地化生产。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省能源局


    22

    鼓励各地研究出台支持氢能综合型及功能型总部、公共服务平台、行业机构的招商引资政策。对于重大的氢能总部、检测认证中心、专业中介机构等落户,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省能源局


    23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统筹使用好现有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科技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发挥财政专项资金鼓励、引导和带动作用,引导相关专项资金向氢能产业倾斜。

    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各市州人民政府


    24

    完善金融扶持政策

    支持设立氢能产业相关基金,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为我省氢能产业链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25

    充分利用现有政府投资基金,为全省氢能产业示范应用和产业化推广提供资金支撑,支持氢能企业创新发展。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6

    鼓励本地企业积极申报国家氢能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专项,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多元化资金保障。

    省科技厅

    省发展改革委


    27

    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氢能产业发展,在充分评估的前提下,做好为重点项目提供贷款和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加强银企合作平台建设,通过支持符合条件的氢能企业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融资等多种方式支持氢能产业健康发展。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28

    落实优惠税收政策

    落实好环境保护、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等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各市人民政府


    29

    在我省注册成立的氢能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各市人民政府


    30

    对我省民族自治州、自治县注册成立的氢能企业,民族自治州、自治县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各市人民政府


    31

    强化人才引进培养

    创新人才引育机制,加强科技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培育。支持符合相关条件的氢能产业发展亟需人才申报青海省“昆仑英才”行动计划。

    省科技厅、省科协、省委人才办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32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以氢能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按照《青海省“人才+项目”支持服务办法(试行)》,积极引进和培育高端人才,探索“科研飞地”新模式,联合国内外高端创新资源,建立一批特色突出、形式多样、运作灵活的新型研发机构。

    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3

    鼓励省内高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设相关专业,培育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及其他从业人员。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4

    各地对企业招引高端人才可给予支持,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人才队伍建设。

    各市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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